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先說我自己的感想:美國人離婚可以由一方提出申請,不用經過另一方同意,這法令值得台灣學習。因為,當另一方受不了你,或你受不了對方,可以自由的決定自己未來的人生,不用被綁死一輩子。...(恕刪) 如果樓主妳覺得不錯 ,建議 : 1.妳去美國結婚 . 然後妳和另一半 , 如果要離婚 , 可以由一方提出申請,不用經過另一方同意 . 2.推動我國比照美國一樣修法 .等妳囉 . ---------------------------------------------------------------------------建議妳 , 還是回去妳自己好開心那樓比較好啦 .
我一直覺得離婚不用對方同意才是正常的啊。當年阿湯哥訴請和妮可基嫚離婚,妮可基嫚因為傷心過度還流產。現在也找到愛她的人生了2個。現在阿湯嫂訴請和阿湯哥離婚,應該也是有無法忍受的理由吧?新聞是說宗教因素。在台灣為了這種理由離婚法院是不會准的, 等於強迫她忍耐一輩子直到死。當離婚不用對方同意時,雙方都必須隨時努力經營婚姻, 不能因為騙到結婚證書就懶散吃定對方。婚姻是相對的, 一個人很好命,必定另一半很苦命,無怨無悔只是無可選擇下的自欺欺人的說詞罷了。所以我覺得美國的法律比較尊重個人的人生自主權。中國自古以來叫人認命的觀念,讓很多人在不幸的婚姻裡哭泣過了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