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個報稅問題~已經住家中小女孩~報稅可以報他嗎???

里長開立的扶養證明,已不被國稅局採納了喔。
必須自己舉證有扶養的事實。

我自己也面臨相似的問題,
今天打電話去國稅局問了,
發現執行面非常的嚴格。

首先,舉證困難。
國稅局的意思是,必須證明錢是花在被扶養人身上的。
最好是每一筆錢都有轉帳紀錄。
但是日常生活中並不會有明確的金錢轉帳往來啊。
用現金付了帳單,要如何舉證?
窮人如我們,收入付完帳單就差不多了,根本不需要把錢轉來轉去。
可是國稅局要的是證據。而且會從嚴認定。

除了轉帳證明,國稅局說不出還要我提供什麼。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用單據證明我們是互相扶助的一家人。

雖然民法中,認同共同永久生活在一起的人就是家屬,無關血緣;
但國稅局審核的時候,還是偏重是否為血親、姻親。
這是其中一位接我電話的小姐親口說的。
她說可以先報看看,剔掉了再補稅就是。
如果原本要繳的稅不超過一萬五,不會有罰金。


沒有血緣關係,沒有正式領養,即使付出龐大心力金錢在扶養一個孩子,
恐怕還是無法在報稅這一關得到什麼鼓勵。

我的情形是,與男友同居近十年(同戶籍),他幫襯我養大了我與前夫生的孩子。
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我們沒有結婚,我也沒有再生育。
他是上班族,我則在家零星接一點案子,以照顧孩子與家務為主。

過去,也沒有想到要把孩子讓他報扶養。
是因為看了所謂放寬扶養限制的新聞,自認為符合「家屬」的定義。
加上,日子過得緊繃,希望能省些稅金。

但我打了二通電話,三個不同的人給予回覆,
結果卻是令人非常沮喪的。

唯一有轉帳紀錄的,是房租。
可是國稅局的小姐說,房租被報稅人用來做列舉扣除,
不能作為扶養你們的證明。
我很納悶,我們就住在一起,他付了房租,為什麼不算扶養的部分事實?

國稅局說,就是不行。
因為錢是給房東的,不是給我們。

所以意思就是,以後他給我買菜錢、給孩子零用錢,繳任何帳單,都要用轉帳的。
要這樣一筆一筆清清楚楚明明確確,國稅局才會認帳。

我想我投降了。
That which we call a rose by any other name would smell as sweet.
我們政府向小老百姓要錢的時候很強硬絕不手軟,給錢的時候就一直拖,
像五歲幼兒補助款,小朋友就快畢業了,下學期補助款到現在都沒
消沒息。人民想要跟政府節點稅喔,那只有一個字 ‘難’啊。

既然你說...社會局也有派員來觀察~也決定讓小孩住這~~

那請社會局開證明或發公文函吧...
至少對...共同生活...這部分的證明比較有利...
推國稅局是看憑證收據的喔

如果真的要執行
還是建議有轉帳紀錄

公家機關很死的!!
以上言論非本人立場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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