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some13 wrote:報稅是要請里長開證明...(恕刪) 不必和我爭這規定了,我比你還清楚的,就算里長開給你,國稅局也不會採納的。受扶養證明 不能由里長提報稅囉!扶養親屬 村里長證明無效所得稅鬆綁/非同戶籍要提證明
里長開立的扶養證明,已不被國稅局採納了喔。必須自己舉證有扶養的事實。我自己也面臨相似的問題,今天打電話去國稅局問了,發現執行面非常的嚴格。首先,舉證困難。國稅局的意思是,必須證明錢是花在被扶養人身上的。最好是每一筆錢都有轉帳紀錄。但是日常生活中並不會有明確的金錢轉帳往來啊。用現金付了帳單,要如何舉證?窮人如我們,收入付完帳單就差不多了,根本不需要把錢轉來轉去。可是國稅局要的是證據。而且會從嚴認定。除了轉帳證明,國稅局說不出還要我提供什麼。我也不知道要怎麼用單據證明我們是互相扶助的一家人。雖然民法中,認同共同永久生活在一起的人就是家屬,無關血緣;但國稅局審核的時候,還是偏重是否為血親、姻親。這是其中一位接我電話的小姐親口說的。她說可以先報看看,剔掉了再補稅就是。如果原本要繳的稅不超過一萬五,不會有罰金。沒有血緣關係,沒有正式領養,即使付出龐大心力金錢在扶養一個孩子,恐怕還是無法在報稅這一關得到什麼鼓勵。我的情形是,與男友同居近十年(同戶籍),他幫襯我養大了我與前夫生的孩子。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我們沒有結婚,我也沒有再生育。他是上班族,我則在家零星接一點案子,以照顧孩子與家務為主。過去,也沒有想到要把孩子讓他報扶養。是因為看了所謂放寬扶養限制的新聞,自認為符合「家屬」的定義。加上,日子過得緊繃,希望能省些稅金。但我打了二通電話,三個不同的人給予回覆,結果卻是令人非常沮喪的。唯一有轉帳紀錄的,是房租。可是國稅局的小姐說,房租被報稅人用來做列舉扣除,不能作為扶養你們的證明。我很納悶,我們就住在一起,他付了房租,為什麼不算扶養的部分事實?國稅局說,就是不行。因為錢是給房東的,不是給我們。所以意思就是,以後他給我買菜錢、給孩子零用錢,繳任何帳單,都要用轉帳的。要這樣一筆一筆清清楚楚明明確確,國稅局才會認帳。我想我投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