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lside wrote:
吾身豈非我身?吾欲豈非我欲?(恕刪)
複舉現實兩公約之例
若今有殺人者,彼名有神經迴路異常
彼身有罪無罪?罰或不罰?
一說:彼身有罪,為其身之神經迴路有罪,其身非彼可控,其欲亦非彼可控,故其人不罰
是彼之身殺人,是彼異常身之迴路殺人,其身非彼身,其欲非彼欲,故皆非彼之罪
???
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在這個時候,處罰這種人已經完全沒有意義了。刑法講求的是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任,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幹甚麼,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負責任。
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欲望),在法律上這種人就無法對自己所做過的行為(欲望)負責任。
???
可控之身(欲)為我? 有罪有罰?
不可控之身(欲)非我? 有罪無罰?
任何慾望與行動,可在異常之神經迴路無限放大
任何覺知與觀照,亦可在正知之神經迴路無限放大
若放逸其心,獸慾亦可於神經迴路無限放大
若其心律儀,正慧亦可於神經迴路無限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