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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都是一個爭議了,
目前沒辦法結婚,發生關係沒差啦,
真的愛那就永遠一起,辦婚禮也沒不可以,不能去登記而已。
優生學又不是這種老舊的立法者思想說了算
(民法983條從立法到現在只修過一次,從八親等改成六親等),
事實上古代禁婚的是同姓(看威龍闖天關就知道囉),表親不同姓氏不禁婚,
樓主朋友的情況在台灣是禁婚親,剛好是旁系血親六親等。
台灣親屬法限制的很嚴格,像這種在日本就可以結婚,
因為日本只限制到旁系血親三親等。(日本國民法734條)
我國民法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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