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華Eric wrote:我在這邊機會教育一下樓上各位鄉民對於,主張夫妻財產共有制的部分可能有些些誤解,只要是繼承或是贈與取得之不動產配偶並不能先取得其財產的1/2,剩餘遺產在參與遺產分配繼承或是贈與取得之不動產,配偶只能參加遺產分配所以樓主說的 各有 1/3 繼承權是對的樓主已經提及其父親是與眾親友分別持有該筆土地表示此筆土地是繼承上一輩遺產 不對你只看單一法條而已實務上與通說都是論理解釋也就是說要配合婚姻消滅的法條來看配偶先拿1/2, 其他1/2再均分 才是正解
夫妻因為結婚後財產共同制度所以會有一人一半的財產前提是要婚後取得的買賣登記之不動產才是共同擁有的夫妻各一方 分別繼承以及贈與之財產以及婚前取得之各項財產均屬個人擁有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取得而來顧無法主張分得1/2財產希望你能理解以上實務 友人歷經前妻想爭取友人繼承土地一半財產分配,經民事官司敗訴成立而得知
對於女兒必續放棄繼承這種屁話雖然我很嗤之以鼻,但是如果樓主的妹妹的確無論婚前婚後都沒有奉養父母,而你卻是一直完全負擔父母的生活養育費用的話(父母都無收入完全靠樓主養),我也贊成樓主堅持到底。不過就法律面來看,我覺得樓主的贏面不大,因為父親死亡已經是事實,也來不及做財產分配了,南部那塊地不大還有那麼多人持分,將來要處理麻煩,你自己評估一下為了這個持分上法院是否划算。台北的房子樓主並未明說目前是登記在誰名下,如果仍是在母親名下的話你還是可以慢慢做移轉登記的動作,找個代書問問怎麼利用一年兩百萬的贈予免稅額來避稅。
可以先請問市值大概多少嗎???聽起來好像不到100萬 (45*2W)?有需要為這個讓母親不高興?VICINIPPP wrote:留下一塊土地在南部偏僻的地方,大約佔45坪並占總權狀10%,也就是說另外90%都分佈在各個遠方親戚手中.
VICINIPPP wrote:各位大大好,小弟目前...(恕刪) 一般來說,樓主提出的主張沒有錯傳統上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在鄉下地方通常很少會跑回來分遺產的就算要回來分遺產,也的確是要把祖先牌位請回家拜總不能拿了錢卻不做該辦的事情吧?話說回來,這45坪的地而且還只持份10%,到底是坐落在哪裡阿?我家祖地5甲持份300分之一都沒人想要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