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看了也不是很懂..當初買車是女方的名字吧..只是男方在使用它而已...離婚後..車子還是女方的名字吧...那何必要過戶呢??車車如果是女方的名字..就表示女方擁有所有權...叫監理站去把車車拖回來就好啦...管男方願不願意接受過戶..拖回來要賣要砸隨你便.所以二樓的回覆並沒有啥錯唄...因為重點在...車子當初是用女方的名字所買..所以車籍資料是登記女方有所有權...可報警...也可請監理所托.在不然就去法院告男方惡意侵占...
axr6902421 wrote:其實我看了也不是很懂..當初買車是女方的名字吧..只是男方在使用它而已...離婚後..車子還是女方的名字吧...那何必要過戶呢??恕刪) 您好因為當初協議時車子是要歸男方所有但是目前車子登記在女方名下也就是目前的車主是女方喔所以需要將車子過戶給男方不過男方故意刁難不將身分證拿出來辦過戶卻到處違規罰單全部寄到女方家...所以...唉...這樣有沒有看懂一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