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各位..事情是這樣子的男女兩方在離婚時協議車子歸男方所有但是當初買車的時候是用女方的名字購買的平日也都是男方在使用…女方主動要將車子過戶給男方男方他卻偏偏不將身分證拿出來辦過戶離婚後…男方開著那台車到處違規被拍照(有點故意的感覺…)結果罰單都寄給女方…現在該怎麼辦才好??
不知道是不是我表達能力有問題明明寫的很清楚...是男方不想拿身分證出來辦過戶...到處故意違規...罰單寄到女方家..請看清楚好嗎??還是你真的認為這種男人真的是幹的好???為什麼回文都不仔細看看呢??因為網路發言不用負責嗎??
至監理站辦理"歸責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查詢台北區監理所, 辦理歸責駕駛的說明為「汽車所有人倘接到逕舉違規通知單非本人(車主)所為之時,應於期限內持本人印章、違規單、採證照片及違規第三人駕照影本至管轄機關即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事宜。」所以你一定要在期限內辦理, 如果已經過期了, 那還是你要受罰
tseng wrote:不知道是不是我表達能...(恕刪) 這位朋友別激動!我剛開始看也是要猜到底是誰不拿身份證出來~直到你罵了回文的人,我才了解說的是男方。這問題很簡單~車子現在還是女方名下吧?叫女方報警說車子失竊把車子拿回來不就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