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民1052訴請裁判離婚....
有這種案例....
如能證明確實有合意性交行為...法院是會准許離婚的...

artedu wrote:
一、(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以下略....
若男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女方提出男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證據,是否即能達到離婚之目的?至於財產分配則不是目前重點


我認為....難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該是以小三之姿態介入婚姻而言
若是單純洩慾,全無感情,我認為勝訴機率微乎其微
若是涉及感情,那判決又不一樣了,這樣可稱為小三,算是介入婚姻,這樣的條件才有利於離婚

詳細狀況,還是問問專業律師吧
就此狀況,應還不到判決離婚之標準

我媽煮的更好吃 wrote:
應該是男方買春造成女...(恕刪)

重點是買春又把病傳染給老婆........所以不可原諒.......買春不是罪惡..但不戴雨衣..就是拿自己與配偶的生命開玩笑.............
現在會那麼迫切的想離婚,也不是家暴,是不是已經有心上人了..
不如..直接告知老公實情,大家好聚好散..沒必要鬧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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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

建議那些坳99%的人去幫人家競選吧.
我是不懂99%哪來,就憑一句"檯面下你不知道"?
別幹這種小時候才幹的事情了.
你偷吃鼻屎被看到,不代表別人都躲起來吃鼻屎.
況且,做的人多,行為就該被合理嗎?
關於本樓,我只看出妻子的身體已經無辜染病了.
但我沒看出來老公有什麼合理的嫖妓理由.
如果老婆沒有盡到職責,那大可走法律途徑離婚.
然後愛怎麼嫖是他家的事.
自己偷吃害老婆染病,才在那邊說老婆不給上,根本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
總結來看,台灣社會還是充斥著男人玩玩沒關係,
只要心還在老婆身上就好,
女人要是去玩玩就會被批評到死,
男人們將心比心吧,既然我們也容不下老婆跟其他的野男人有任何肉體交流,
憑什麼將自己無恥的買春行為合理化?

換個角度,如果你老婆到處玩男人無所謂,
那再來將自己的買春行為合理化吧。
不過我是覺得雙方都覺得玩玩無所謂的話,
乾脆就不要結婚了,省得麻煩。

bbchen07 wrote:
買春就離婚?那恨多官...(恕刪)


喔~ 拋妻棄子就很高尚?
是真的出差 還是為了買春而出差?

fireleg wrote:
像慾望城市的莎曼珊這...(恕刪)

倒不是如此,
基本上我也希望女人對自己的講法是對的..........
Heel toe bend symphony?
geeselkw wrote:
真的嗎?我的交友圈也是那1%吔,好巧,說不定我和另一位網友有共同的朋友..
(恕刪)

比例或許不到99%..但事實的真相絕對不是你能夠想像的!!不知道的事,並不代表它不存在~

lusaka02 wrote:
覺得買春沒啥大不了的人強烈建議把你的想法跟老婆/女朋友說...(恕刪)

這種事,只能作不能說,廣大的特種行業,沒有男人去支持怎麼存活,而且這種事也不是台灣才有,醬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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