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edu wrote:一、(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以下略....若男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女方提出男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證據,是否即能達到離婚之目的?至於財產分配則不是目前重點 我認為....難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該是以小三之姿態介入婚姻而言若是單純洩慾,全無感情,我認為勝訴機率微乎其微若是涉及感情,那判決又不一樣了,這樣可稱為小三,算是介入婚姻,這樣的條件才有利於離婚詳細狀況,還是問問專業律師吧就此狀況,應還不到判決離婚之標準
我媽煮的更好吃 wrote:應該是男方買春造成女...(恕刪) 重點是買春又把病傳染給老婆........所以不可原諒.......買春不是罪惡..但不戴雨衣..就是拿自己與配偶的生命開玩笑.............
現在會那麼迫切的想離婚,也不是家暴,是不是已經有心上人了..不如..直接告知老公實情,大家好聚好散..沒必要鬧到法院去...---------------------------------------------------------------------以上+1
建議那些坳99%的人去幫人家競選吧.我是不懂99%哪來,就憑一句"檯面下你不知道"?別幹這種小時候才幹的事情了.你偷吃鼻屎被看到,不代表別人都躲起來吃鼻屎.況且,做的人多,行為就該被合理嗎?關於本樓,我只看出妻子的身體已經無辜染病了.但我沒看出來老公有什麼合理的嫖妓理由.如果老婆沒有盡到職責,那大可走法律途徑離婚.然後愛怎麼嫖是他家的事.自己偷吃害老婆染病,才在那邊說老婆不給上,根本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總結來看,台灣社會還是充斥著男人玩玩沒關係,只要心還在老婆身上就好,女人要是去玩玩就會被批評到死,男人們將心比心吧,既然我們也容不下老婆跟其他的野男人有任何肉體交流,憑什麼將自己無恥的買春行為合理化?換個角度,如果你老婆到處玩男人無所謂,那再來將自己的買春行為合理化吧。不過我是覺得雙方都覺得玩玩無所謂的話,乾脆就不要結婚了,省得麻煩。
geeselkw wrote:真的嗎?我的交友圈也是那1%吔,好巧,說不定我和另一位網友有共同的朋友..(恕刪) 比例或許不到99%..但事實的真相絕對不是你能夠想像的!!不知道的事,並不代表它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