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剩餘財產只限於離婚當下請求呢?還是說離婚後五年內任何時間都可以請求?如果是這樣 五年內工作的所得都要分一半給前任配偶嗎?這樣會不會不太公平?導致另一方不去工作,只要等著分配剩餘財產?
五年, 不知道耶 沒遇過 。就找間律師所, 協議書 寫一寫, 分一分議價完畢 沒問題就簽字 。有但書 再另外簽一份。然後來一個很假的擁抱女生都是認現金 ,先領先贏對不起 以上屬個人行為, 不代表每個女性,都是這樣認真
先確定為法定財產制,才有餘財產之差額分配問題(如果婚姻續存時都沒去法院登記財產制,則為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如果是這樣 五年內工作的所得都要分一半給前任配偶嗎?這樣會不會不太公平?導致另一方不去工作,只要等著分配剩餘財產?解讀錯誤,是婚後財產一人一半,當然是夫+妻之婚後財產"五年內"???你誤認民法第 1030-3 條之原意,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以防對方先脫產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 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