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的說明我老婆今年3-6月間外遇但是在我發現前 她就覺得這樣不行 自己回頭了我很愛她 我選擇原諒與繼續但是...我沒辦法原諒那個男的!!我想告他...但是..因為當初跟老婆談過後已經把他們出去玩過夜 的一些親密照片刪除了我想問的是...我老婆願意做證有發生通姦的話...但是我沒有其他任何的可指證的證據我能告那個男的嗎?還有 一般這種情況 如果我能告贏我能叫對方賠償多少精神賠償費呢??謝謝...
大法官會議第569號解釋,刑事訴訟法321條規定固限制人民對其配偶之自訴權,唯對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之罪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因此依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明白規定刑法239條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反面解釋大大也可以只對客兄提告訴或自訴(自訴強制要求聘請律師)。既然尊夫人願意作證,大可要點精神撫慰,至於要求多寡還是找個專業的律師問一下比較好!個人意見是法律就是拿來用的,雖說行走社會以和為貴但也是要看事情,您讓對方佔一次便宜原諒他,難保他不對別人老婆來個二次三次,有些人真的就是不見棺材不掉淚(包括我自己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