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小六的女兒在小學的最後一次校慶運動會
我原本預計去參加想說幫女兒攝影 拍她參加大會舞和100公尺接力賽的畫面 幫她和同學拍照 留下小學的美好回憶
剛剛前夫傳簡訊給我說他不希望我去參加校慶運動會
他有權力這樣做嗎
但女兒希望我去參加 我該去嗎
沒有監護權的父母 真的不能參加兒女的校慶運動會 畢業典禮 基測 指考等重大場合嗎 法律有這條規定嗎
angela000217 wrote:
您監護權有搞錯,父母離異雙方協調有些是共同監護(但住在其中一方家裡)有些監護權是其中一方握有監護,彼此都有探視權任何一方不能阻止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
妳的法律觀念可能要update一下了,現在沒有人把父母的親權講成監護權,除了不用功的新聞記者.
妳大概還停留在1051條還沒被刪的年代吧?那時候確實有父母對子女之監護這樣的用法,96年以後都修掉了啦~
”誰才有資格當監護人?監護人分為兩種,(1)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限於後死的父或母才有資格指定;(2)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未以遺囑指定,依下列順序定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及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人選。監護權內容,因未成年人之監護,主要係因父母未能行使,未能加以管教而設”
只有父母親以外的第三人才可能被叫做監護人,網路上一狗票甚麼父親母親是法定監護人的說法都是胡扯.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