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是這樣. 跟 "她" 結婚有 12年了, .
但...以台灣的法律來說,真的很難~
她如果堅持不離婚,是真的很不容易離得成!
一來,台灣法官喜歡勸合不勸離,不愛判決離婚,總是要雙方再試試看。
之前有許多新聞,都被法官打回票,除非是對方有嚴重的惡疾(如精神病、不治之症...之類的)、不然就是對方的行為已經造成你或你家、小孩莫大的損失(刷爆你的卡,害你負債累累...)、或身體上的痛楚傷害(身體或心靈的長期傷害),而且要清楚舉證,不然也是白浪費時間而已。
二來是,她以小孩為訴求,本身又無重大過失(在婚姻中),訴諸法律應該是很難站在你這邊。
有很多女人確實可惡!基本上在婚姻關係中已經是非常失職的的人妻和人母了,但就是不肯輕易的放過伴侶!原因就是她們心裡自私的打算,或是要拿到她們要的才罷休!(錢、外面小王的承諾、一個方便的假面婚姻,讓她可以自由的玩樂,又不必擔責任...等等)
勸你只能搬出去,先跟她分居。
但是分居再久也無法構成離婚要件,這一點很多人都誤會了,以為分居五年七年的,之後就可以請求離婚。
其實是沒有的!
有過一個例子是,丈夫離家長達2、30年,不聞不問,妻子訴請離婚獲准。
那是因為一來是30年,超過一般正常人能忍耐的期限。
二來是因為是丈夫離家不顧,法官還傳喚孩子作證。
才構成離婚要件。
搬出去分居,只是為了你和孩子比較不痛苦,好好過自己的日子。
這段期間如果她跟外面小王打的火熱,希望她會主動想跟你離婚。
這是比較被動的方式,但總比同在一個屋簷下被天天她凌遲來得好!
而且你跟孩子可以開始新的生活,重要的是盡量搬遠一點或是搬去跟家人住,不要讓對方有機會去鬧、或是潛入你家(叫小孩開門...)、或是又搬去賴著你。
就是搞消失的意思。
要跟她隔離,不用管她爽不爽,不爽叫她去告你,到時後再來應變。(不過猜想她應該不會想花錢告你)
只是你除了還是已婚身分不方便再交女友之外,還有沒有必須二個人共同要處理的東西,會造成日後的麻煩?這一點要先處理好。
luther163 wrote:
故事, 是這樣. 跟...(恕刪)
不太贊成大家都搞離婚來解決問題勒!離婚率都這麼高了?

會影響下一代的結婚率也!行動之前再考慮看看吧?

真要做的話!就去法院訴請離婚喽,理由就用:不堪同居之虐待

分房四年,表示夫妻間也沒有性生活喽?之前法院有判例(兩年內未同床)就構成同居虐待的事實!

雙方如果都外出工作,但她都不分擔家計!這也有可以爭辨之處?要看雙方的約定和財務狀況喽?

你如果自認這段婚姻自己完全沒過失,該努力的都有努力!真沒辦法一起生活?法官也是會斟酌情況的
那婚姻失敗不可歸責於你?就是女方有較大的過失!法官還是會判的...問題是小孩監護權歸誰喽?
如果她都有承擔家務和小孩教養?你就不能說她完全沒付出喽!監護權就難說喽?
如果共享監護權,或她拿監護權?那小孩的費用你是一定要分擔的啦!
房子和車子就看你們適用什麼制?如果是各別財產,你就要舉證,車子和房子是你付的錢!或是婚前財產?
如果她也有付?她當然可以主張她的權利喽!如果是共同財產,就比較麻煩喽!
小孩還小,多考慮小孩子吧!其他就自己去問律師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