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01上面的一些文章 就突然好奇想問夫妻財產之間的問題
假設今天先生很有錢 所以財產都在先生名下 太太沒什麼財產 有生一個小孩
1.如果雙方只因相處問題離婚 小孩歸先生養 財產怎麼分? 太太可以拿走一半??
2.如果太太外遇 被先生抓到而要離婚 這樣財產又怎麼分? 如果太太又生下個小孩 偷生下來的小孩也能瓜分一份?
我媽是說如果有一方外遇所生出來的孩子 也可以來瓜分另一半的財產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不是先生很雖? 自己所辛苦賺的錢 還要被不是自己的小孩來分?
而且連自己外遇都還可以分財產 那不是每個人的都可以故意外遇 逼到對方受不了離婚 再來分財產?
因尚在學習中,只能說個大概
如有其他高手,還請指正
婚姻財產制,分為3類
1.分別財產制:夫的歸夫、妻的歸妻,互不相干
2.法定財產制:分婚前、婚後財產
3.共同財產制:夫的就是妻的,妻的就是夫的,
其中,1與2是為極端
且必須以書面約定並登記之
據說郭董就是採分別財產制
若無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如果雙方只因相處問題離婚 小孩歸先生養 財產怎麼分? 太太可以拿走一半??
A1:以夫妻"婚後財產"之差額除以2,夫妻各得差額之一半(婚前財產不計入)
例如:夫婚後財產有1000萬、妻有400萬
1000萬-400萬=600萬
600萬/2=300萬,因此,妻可向夫請求300萬之婚後財產
另外,如果夫妻對自己婚後財產之處分會影響到他方的婚後財產分配請求權
他分得請求一定時間內已處分之財產回復原狀
這地方粉複雜,您沒深入問,我就簡單點一下
2.如果太太外遇 被先生抓到而要離婚 這樣財產又怎麼分? 如果太太又生下個小孩 偷生下來的小孩也能瓜分一份?
A2:太太外遇,原則上依然照上面那方式分
而離婚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雙方協議彼此能接受的離婚條件,平靜的去辦理離婚登記
2.裁判離婚:雙方談不攏、或有民法1052條規定之情況發生事由,聲請法院判決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像"有過失"之她方,請求損害賠償
縱使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精神受創)受害人亦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俗稱慰撫金)
但,必須"受害人無過失",才可向有過失之她方請求慰撫金
另外,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裁判離婚而陷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噹噹之贍養費
[例如本題,裁判離婚後,夫(無過失)之生活陷入困難,得向妻請求贍養費
但,如果反過來,裁判離婚後,妻(有過失)之生活陷入困難,不得向夫請求贍養費]
本題指出,太太外遇在先,依民法1052I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丈夫可聲請裁判離婚,但丈夫如在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發生後逾2年
等情事,皆不得請求離婚
意即,張夫有下列行為,不得主張裁判離婚:
1.事前同意太太與他人合意性交
2.太太與他人合意性交後,先生曾向太太表示原諒
3.先生"知道"太太與他人合意性交後6個月內未提起裁判離婚
4.太太與他人合意性交之事由發生後超過2年才被先生得知
然,太太外遇,無法直接證明太太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可用民法1052II規定
主張"有1052I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有一方有過失者,僅他方得請求"
(意思就是,太太有外遇,太太有過失,所以太太不能主張離婚
只有先生能依此條主張離婚)
A3:如果太太又生下個小孩 偷生下來的小孩也能瓜分一份?
沒有,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與小孩無關
只有遺產之繼承才與小孩有關係
這問題學問很多,您沒深入的問,我就依原則回答
A4:連自己外遇都還可以分財產 那不是每個人的都可以故意外遇 逼到對方受不了離婚 再來分財產?
原則應該不行,民法1030-1I規定,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例如:對方遊手好閒、不務正業、、等等)
不知您是說真的還是在開玩笑= =
給您法條,您有下列情況,真的不堪再維持婚姻關係
就聲請裁判離婚吧
至於證據,一定有辦法的吧(錄音、錄影、驗傷、證人、、等等)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另外,裁判離婚,只要判離,當下在法院就算離婚成立
不用對方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