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陳述事實一
剛認識沒多久,去帥哥的家,男的想做,女的不想,結果沒做,女的告性侵
陳述事實二
在帥哥電腦發現與其它女性性交影片
媒體判決結果
李宗瑞翻版
mc wrote:
媒體陳述事實一剛認識...(恕刪)
節錄以下幾段:
台北地院原定昨晚開羈押庭重審,但一時找不到王凱傑,改於今天下午開庭。由於大樓管理員說「他每天都帶不同女孩子回來,而且都很辣,有些看起來像高中生。」檢方將追查他是否與未成年少女性交
裁定指出,王凱傑自承「經常這樣在網路上認識女生,發生性行為。」且員警拘提搜索時,王的房間內就有另名甫認識的女生在場;她告訴警方,有事到台北,王載她到住處,一進客廳王凱傑就撫摸她大腿,在半推半就下發生性行為,不知道自己被偷拍性愛光碟。
高院指出,從這二名女子陳述看來,王在網路上與陌生女子見面認識的目的意在性侵對方,王有反覆實施性侵害的可能。
簡單說~它來台灣 本來就是找台灣女打泡
難道來台灣唸經行善嗎?
跟未成年少女
那有沒有罪呢 ?


\ 糠 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