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31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也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輕罪
在沒有流出、散布的情形下,實在也無法構成必須羈押的理由
況且還有許多光碟中的女子都是大方入鏡,對著鏡頭搔首弄姿。
況且還有許多光碟中的女子都是大方入鏡,對著鏡頭搔首弄姿。
2名指控王凱傑的女子(一名指控被強制猥褻、另一名則承認自願性交)
基本上法院再開庭,王凱傑的律師提出論述說,499位女性,包含兩名指控的女性之一
都是自願性跟王凱傑發生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