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與前妻離婚一年多,與前妻有兩個小孩,日前將第二個小孩帶去檢驗DNA鑑定,就在前幾天報告出來後證明了小孩不是我的,小孩於民國100年1月2X日出生,我與前妻於民國100年12月X日離婚。所以我已經養了兩年多不是自己親生了小孩,今日已經向法院提出『確認親生子女關係存否之訴』,想請問各位我可以另外在告通姦嗎?須要另外在去告嗎?還是直接在『確認親生子女關係存否之訴』的庭上可以告嗎? 還有我還可以在告哪些罪呢?還有我可以對他提出多少的賠償呢? 另外與前妻通姦的男子我也不知道是誰,那該怎麼辦呢?
老曹X wrote:小弟與前妻離婚一年多,與前妻有兩個小孩, 樓主,畢竟外遇告訴不同於財產告訴,不知您與前妻是否決裂到讓您無法接受?我個人是一直堅持,盡可能不讓前妻留下污點,所以著力在財產取回部份,我可過活重新開始就好,不想前妻留有案底,在工作應徵上會有問題影響生活,否則無論外遇、侵佔、恐嚇、偷竊..任一條,要害死她太容易了。您是否真的考慮清楚,您前妻過份到您非得提出外遇去對她?可提告訴與賠償細節,您可問律師或鄉鎮市法律咨詢。
刑事:通姦罪必須在知道這件事的6個月內提告.重點在必須知道第三者是誰,而且樓主不能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對前妻說原諒她的行為,才可以提告.根據以上條件,我認為連通姦罪提告都很難.如果前妻還和小孩生父有往來.或是找偵信社確實找到小孩生父,才有必要條件提告.所以現在重點應該是如何把小孩還回前妻.民事:(1)小孩發生之所有費用對前妻求償.(2)提出精神損失的賠償.第1項只要樓主費用收據齊全,通常會成功.第2項大部分都是失敗的.小孩千萬不要留下,對樓主對小孩都不好.一定要將小孩送回前妻.
本王覺得這世道真的挺亂的,各位將來生小孩可能都得去驗DNA才行了...其實在驗出孩子DNA,確定不是你的孩子之後,另一半可能就有通姦事實了,孩子的生父也鐵定是跑不了的,現在問題是追訴期6個月的問題,你應該要找律師咨詢,鄉民能力有限
路跑一哥 wrote:本王覺得這世道真的挺亂的,各位將來生小孩可能都得去驗DNA才行了... 最經典的案例是蘇霈 案.嬰兒3個月大時一定有一些特徵和父親母親一樣.只要不相同都要懷疑,找父親嬰兒時期照片就知道了.
您對前妻提出告訴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因為還沒離婚就讓你戴綠帽子?不想讓她太好過,對不起你的人一定要受到制裁?說穿了不過就是嚥不下這口氣。但是都已經離婚了,又何必在意過去的人的過去行為。況且都過了兩年,送她去坐牢你會比較開心?然後把你白養兩年的小孩丟去孤兒院?最可憐的還是那個小孩吧,從您的口氣說白養兩年,就知道您將來也不願意再養這個小孩,這個小孩該何去何從呢?狗養了兩年都會有感情,人真的是比不上狗,發現不是自己親生的就馬上變成燙手山芋。放過別人等於是放過自己。您如果不能把自己從這種怨念解放出來,就算您前妻被判死刑您都不會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