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請問被哄上床後就被狠甩, 可以告對方性侵或詐欺嗎? (2/28更新)

事件女主角是我的熟識友人,
長相算漂亮, 長髮大眼白昕,
身材不高但該有的都有!

這女生去Pub看到某駐唱歌手,
欣賞之餘成了粉絲,
熟了之後也交換fb及line.

前陣子女生在line跟男歌手告白,
男歌手回應女生說她正是她喜歡的型,
而且眾粉絲中就屬她最特別,
於是就打包、外帶、生吃、免洗餐具......
真的是標準再不能標準的SOP了!!

男歌手堅持當環保戰士,
女生連危險期都得配合應戰,
吃事丸後還吃得狀況連連,
男歌手大概是覺得差不多了,
於是發個line通知謝謝再連絡!

女生被用完就丟心有不甘,
問我可否告那個男歌手,
我不是法律專才,
也沒遇過這種狀況,
所以請教一下見廣多聞的各位,
這種被哄上床後就被狠甩的case,
可以告對方性侵或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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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凌晨:

上班沒空看01,
結果下班一看十幾頁回覆,
真的有給他嚇一大跳!!

今天嚴重超時加班,
沒體力作太多回覆,
先簡單澄清一下.
我是男人, 不是女主角,
今晚的Line截圖如下:


她是因歌手答應交往才上床,
但沒多久就被甩了, 而且是狠甩!!

另外, 她不肯透露歌手是誰,
我旁敲側擊的線索是:
1. 有參加歌唱比賽, 且進行中
2, 評審稱讚他形象清新 (靠! 吃妹利器)
3. fb粉絲團有萬人 (理論上享用到手忙腳亂)

有新訊息再更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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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凌晨:

補充一下當事人及事件的狀況:
1. 女生是我們十年前的工讀生, 相處3年,
離職後仍有連絡, 一年會碰幾次面.

2. 女生人很單純, 空窗2年沒男友,
看電視後很欣賞, 才專程去駐唱pub聽他唱歌.

3. 告白後很快被上, 其實是男的把她騙到摩鐵,
半推半就上了, 摩鐵有莎酷, 男的不肯用.

4. 無套上了幾次後, 叫女生吃事後一直有生理狀況,
男的說:"我覺得我現在不適合交女朋友", 就甩人了!

5. 女生原本約好去他那裡過夜, 突然收到甩人Line,
女生想跟他談清楚, 結果被拒在門外站了一夜不得其門而入!


受感情打擊的女生, 情緒往往反反覆覆,
哭訴時滿腹委屈恨得牙癢癢的,
但有時還會天真的想是否有可能挽回,
坦白說我也被搞得挺煩的,
所以回她Line也跟著激動些........



bty, 我大概猜出歌手是誰了,
去他fb粉絲團看, 竟有數萬人!
而且果然是包裝得清新、親切、上進,
難怪我朋友如此傾心著迷!

別嘗試問我也他是誰, 說錯了我可能會被告,
感謝大家這幾天熱心提供寶貴參考意見,
該轉達的已經轉達, 我不再更新訊息,
剩下的就留給我朋友自己去拿捏處理了!

文章關鍵字

快樂普通人 wrote:
事件女主角是我的熟識...(恕刪)

不行
若妳不希望我離開 就別拒我於千里
請投書萬能的媒體..........


快樂普通人 wrote:
事件女主角是我的熟識...(恕刪)
雙方合意(彼此心甘情願發生關係,男方並無強迫),請問要怎麼告?
本王說句真話,男方心態雖然要不得,但是你的女性友人也很不聰明(本王盡量用含蓄的說法..哇哈哈)
請你那女性友人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怪自己識人不清吧,這種情況是告不了對方的...
當然啦,處理事情的方式不僅是法律一條路,後台夠硬的人,不用法律也能制裁這種玩咖,本王一個朋友的妹妹被玩了,對方隔天就被幾個臉色長的不太好看的人"請出來聊聊天",這一聊天後,對方馬上辭職不敢去上班了...哇哈哈...

快樂普通人 wrote:
事件女主角是我的熟識...(恕刪)

這種事法律是幫不上忙的
就看有沒有人要幫忙處理而已
在PUB找真愛???

只能說妳朋友真的太單純了!女孩子不要一時情投意合就全部都下去了...

快樂普通人 wrote:
事件女主角是我的熟識...(恕刪)


法律上,是無解的

但是有很多方式,是可以解決那種人渣的!
不行....
你沒聽俗話說:「拐吃是詐欺,騙x沒法治」嗎?
(上一句是我瞎掰的...)
為了表示我的道歉,我把強制性交罪的範疇貼一次....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感謝各位回覆,
我就只好告訴我朋友這樣的結論了!!

題外話,
我猜這歌手吃粉絲應該是常態了,
堅持當環保戰士,
真的不怕會中鏢嗎???
我比較相信:
"夜路走多了, 總會碰到.....!"
女孩還是要長眼 偶像崇拜大概是最糟糕了~~ 什麼缺點鬼摭眼都看不見了

我想那男人早就花名再外 只要打聽一下就明白

更別說認識的場合 在什麼場合認識男人真的很重要 在垃圾場裡是撿到寶的機會真的不高

交際場當然大家都是來玩的 何必認真

勸朋友該學到教訓 長大點~~ 人生是現實殘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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