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法下
婚姻採登記制
有登記才算數
有人學台中市長胡志強他女兒胡婷婷那樣
對親友大眾公開喜訊甚至是席開宴客後
然後先來一段試用期
不去登記
試用期後不滿意
就宣告"分手"(不是離婚喔!)
然後強調自己自始自終還是一直保持未婚單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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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039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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