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 小弟有個問題要請教各位
我跟我女朋友
是同一個外曾祖母 但不同一個外曾祖父
我的外公跟她的奶奶是同母異父的兄妹
我們算起來是表兄妹
這樣我們的親等算是幾等親? 可以結婚嗎?
king23353 wrote:
各位前輩們 小弟有個問題要請教各位
我跟我女朋友
是同一個外曾祖母 但不同一個外曾祖父
我的外公跟她的奶奶是同母異父的兄妹
我們算起來是表兄妹
這樣我們的親等算是幾等親? 可以結婚嗎?(恕刪)
樓主外祖父之母[同源血親]女友祖母之母
[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
樓主之外祖父[旁系血親]女友之祖母
[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
樓主之母[旁系血親]女友之父
[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
樓主[旁系血親]女友
(乙個箭頭代表乙個親等)
民法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 968 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個人積分:1155分
文章編號:5387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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