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八卦消息,
某B女約半年前結婚(?)宴客,
兩人卻遲遲沒有登記結婚,
我只記得兩人婚紗照男方始終臭臉,
彷彿在預告女方"結婚後妳就死定了"。
近期B女被L老公(?)打得遍體麟傷,
因為沒有登記結婚,
似乎只能算同居,
無法告家暴,
故而轉告傷害罪。
好處是離婚也不用辦了!!
連婆婆都站在男方這邊,
覺得夫妻(?)吵架而已不需要鬧這麼大...
B女約35歲,
在親戚的小公司工作,
年薪猜測40~45萬左右,
家境還OK。
L男約40歲,
家境蠻不錯的,
喪父、與母同住,
家裡有些土地在不錯的地段可以靠收租過活,
之前在自家土地創業,
後來收掉便無業了。
不知道是不是無業會讓人心浮氣燥?
聽聞此消息,
女生的看法通常是B女好可憐、都是男生的錯。
男生的想法卻是:為何B女會選擇這樣的對象?更好的男人明明很多,只是不見得家產多到有房、收租而已。
很多好男人因不擅交際、生活圈不大而沒有對象,
渣男、8+9卻似乎比好男人更容易找到對象,
這似乎就是聯誼社、婚友社市場始終存在的原因啊!!
另外告婚姻家暴or傷害罪差異在哪?
有沒有登記結婚的權益有何不同呢?
以上為改編過的內容,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Gary2013 wrote:
根據八卦消息,某B...(恕刪)
====以下為錯誤論點============
沒有結婚基本上就不屬於家庭成員,所以不適用家暴法。
(小三小王外遇對象也不屬於家庭成員)
==============================
彼此不屬於家庭成員以一般刑法傷害罪論處。
有結婚事實,判決離婚的話,
可向有過失一方申請贍養費精神撫慰賠償金。
(夫妻結婚後增加的資產可申請為兩人持分)
美國是離婚好像是直接把資產分半。
不屬於家庭成員就走一般刑事法庭,
向法官申請醫藥費精神賠償費。
家庭暴力防治法全文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