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兩年前有被確診躁鬱症,現在又發作,不肯就醫。兩年前曾拿刀作勢砍自己(無錄到影)。
現在是經常做一些奇怪的事,亂買東西、亂跟友人講話(甚至說女方亂帶男生進來家裡,根本沒有)
但是,沒有動手毆打女方。
會限制女方自由,例如:不讓她回娘家,如果回去,要摔東西、要打死娘家的每一個人;言語辱罵三字經、破麻。
因女方已長期忍受這些言語暴力,兒女已國中,想訴請離婚(男方死不離婚),想請大家幫幫忙,給予意見或是推薦專門離婚的律師。感激不盡
事主所在位置是台中。
李玫麥 wrote:
男方兩年前有被確診躁鬱症,現在又發作,不肯就醫。兩年前曾拿刀作勢砍自己(無錄到影)。
現在是經常做一些奇怪的事,亂買東西、亂跟友人講話(甚至說女方亂帶男生進來家裡,根本沒有)
但是,沒有動手毆打女方。
會限制女方自由,例如:不讓她回娘家,如果回去,要摔東西、要打死娘家的每一個人;言語辱罵三字經、破麻。
因女方已長期忍受這些言語暴力,兒女已國中,想訴請離婚(男方死不離婚),想請大家幫幫忙,給予意見或是推薦專門離婚的律師。感激不盡
事主所在位置是台中。
賴芳玉律師
[摘錄]
賴芳玉律師所屬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41號10樓
電話:(02)2772-0506
E-mail:tina@justuslaw.com.tw
但是賴律師相當忙,因此她不見得能夠接受妳的委任(她或許會推薦你同律師樓的其它律師),
建議可以在下面的網頁,找找看其它的律師!!
http://www.mylawyer.com.tw/
律師網,點進去之後往下拉,首頁下方有個律師查詢系統,
[法律專業領域]部份就選婚姻
[律師服務地區]可選擇你方便到達的地方
或許也可以找到合適的律師!!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家暴)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家暴)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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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除了有法律保護,實務上遇到他來亂只是一張沒有防衛能力的紙而已…除非警察馬上能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