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H女與W先生是情侶,我們一起工作而認識
某天他們吵架,我趁虛而入與H女搞曖昧 (我承認這樣不應該)
接著有偷偷的在一起,時間是今年5月底
我們就像情侶一樣出去約會、吃飯、也發生關係數次
直到7月初,W先生發現這件事,與H女分手
H女心有不甘,覺得自已對不起他,所以很想挽回他,挽回的同時也不放掉我
我以為他們的分手,可以換來我們正式交往…
沒想到H女始終不想放棄W先生
自從東窗事發後,我們也沒斷過這種關係,也是有發生關係、出去唱歌吃飯
歹戲拖棚一陣子,大約7月底,我漸漸想放生H女了
「她是情勒高手,有憂鬱+躁鬱,還會自殘...
一下拍老鼠藥照片給我、一下拍頂樓照片給我」
到最後,H女變成兩頭空!於是在9月時對我提告!
做筆錄時,發現她提告了五次說我性侵她,而實際上我們發生關係都是合意性交,且有十來次
她控訴的五次時間點也很妙,5月底2次在她家、6月份1次在她公司、7月底2次在我家
不懂她的邏輯,那穿插在這五次裡面的其他次數,不算性侵?
我在想她會這樣報復,是不是因為我的介入,導致他們分手而埋怨於我.....再加上我不要她!?
想起來真可笑
原來被性侵後,還會做便當給性侵你的人吃,還跟性侵你的人約會?
去遊樂園、吃火鍋、KTV、還來我家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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