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步 腳尖 腳跟 先後順序踏有差嗎?


CLONING wrote:
用中足或腳跟先著地的最大優點是可以減輕小腿的負擔,把落地的衝擊轉到較大的大腿肌群.
小腿疼痛對許多入門跑者來說很常見,而前足先著地的跑法則大大增加它發生的機率.....p.31


足底經膜炎跟爆膝蓋也滿常見的.
4樓介紹的哈佛大學教授李伯曼這本書不錯,
推薦大家看看, 內容也蠻符合本版的宗旨.

2012 發表, 針對大學中長距離越野跑選手的科學研究顯示,
前腳掌跑法的重複受力受傷率是腳跟跑法的一半.
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22217561

老話..
- 改變運動方式請循序漸進.
- 前腳掌跑法可大幅減輕膝蓋, 髖部等處的負擔; 但會稍微增加腳部, 腳踝, 小腿後方等處的負擔: 如果要決定改變跑法, 一般會建議進行這些部位的局部肌力訓練.



這邊再舉一篇 2014 比較新的研究例子, 可以看看什麼叫 "偏頗詮釋"..
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24300124
它說 "(穿著厚重跑鞋)從後腳跑法改成前腳跑法不會比較可以避免受傷, 因為前腳跑法某些衝擊力不會比後腳跑法小",
但它的研究方法是 "隨便抓30個跑步選手 (不論他們本來怎麼跑), 命令他們用前腳跑法和後腳跑法各跑10次, 測量衝擊力".
這就像要研究有關筷子和刀叉的力學比較, 找不會用筷子的人取得有關筷子的數據.
http://tw.running.biji.co/index.php?q=news&act=info&id=1735

發現這話題在這篇舊聞就有解釋了(裡面還有高手張嘉哲的回應)

人天生就會跑?而且就會用前足跑?只是被穿鞋久了教壞了?

肯亞Daasanach族也是赤足 不過跟哈佛大學得到天生就會前足跑結論的所研究的Kalenjin族不同
Daasanach族他們不是什麼知名跑步族
得到的結論也跟哈佛不同 "結果顯示,在速度較慢區間,跑者習慣以足跟落地,在較高速區域,較高比例採用中足落地。"
較慢是指以馬拉松三個多小時的配速 較高速是指跑百米15秒的速度
會不會哈佛的研究是一場美麗的錯誤?他們找到一族很會用前足跑的肯亞人得到前足跑這結論
但至少在肯亞有另外一族不怎麼會用前足跑 甚至還在赤足下用足跟跑


後面關於拍攝札幌半馬高手們的也顯示足跟跑法在競速的世界並非少見
至少以日本選手來說 使用足跟跑的比例還是很高 雖然不能達到頂尖跑者
但至少在亞洲 日本人的足跟跑法還是有極高的競爭力
該篇以第69位前通過15KM的標準 用2012年相同比賽的結果第69位半馬成績是1:07:41

上面是半馬選手 以下是超馬選手
在郭豐洲老師的書也提到日本24小時賽的代表關家良一和稻垣壽美惠都是採用足跟落地跑法
工藤真實也在她自傳建議穿厚重高底的鞋來跑長距離的比賽 這應該也是足跟跑法
另外 破亞州紀錄的日本人原良和穿得更是超厚底的HOKA ONE ONE 這跟赤足的理念又不相同了
(美國統計超馬[因為美國人很少繞圈 都是越野賽]有60%都穿這種厚厚底鞋 我國超馬好手林義傑也有穿過 台灣無代理)


肯亞神人的跑法真的適合亞州人嗎?如果足跟跑法那麼萬惡 以日本人的研究精神不就早該全改了?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實情是, 現在有數不清的活證據都可以證明, 隨便一個普通都市人經過適當練習都可以一口氣在大太陽下跑數個小時數十公里, 其他動物都不可能辦到.


我被黃檸檬刷卡好幾次了......不過他是赤足跑法沒錯....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Runner's World **新聞** 描述的就是 "媒體詮釋". 在法律正式文件上 Vibram 並沒有 "made false .. claims", 是媒體自己聲稱 "Vibram made false .. claims". 在法律正式文件上, "Vibram 不承認它們有任何錯誤或誤導", 如果任何原告不同意 "Vibram 沒錯", 大可繼續上訴. 有人會說 "如果 Vibram 沒錯它為什麼願意 **和解**" ? 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詮釋 (我的詮釋是 "美國真是個律師之國" 啊~ 請參考本案和解金如何分配)


其實我還蠻想看和解文的.runner's world有請教哈佛法學院教授John C. P. Goldberg解釋這個提告(28頁的提訴文件)
但是和解金分配方面就沒有文件看了 只有Vibram的聲明每雙可以去退費.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5趾鞋的其中一項宣傳就是 "可增強腳部肌肉", 而這篇研究是在和解之後發表的.


我想這些期刊編輯/審稿委員 怎麼這麼遜咖 一堆偏頗詮釋的都讓它刊出來了


其實我也有用赤足跑法(比較偏向前中足落地 自我感覺) 不過怕踩到狗屎 所以有穿MERRELL BAREFOOT系列跑跑半馬
不過我也有穿亞瑟士 nimbus 15/愛迪達 boost 跑百K(前中後足輪流落地 沒那個肌力 不勉強自己一套到底)
但是要我說出對比性這麼大的話 我還真做不到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 前腳掌跑法可大幅減輕膝蓋, 髖部等處的負擔; 但會稍微增加腳部, 腳踝, 小腿後方等處的負擔






JoJoYip wrote:
沒差看自己但非洲的...(恕刪)
CLONING wrote:
...(恕刪)


> 肯亞Daasanach族也是赤足...

(4月9日 修正:)
Daasanach 族這篇研究一般的疑問是..
如你所說, 現在的 Daasanach 不是以跑步聞名的部落,
而實驗在沙地上進行,
實驗對象被要求跑步行進中踩中一塊很小的感應墊, 非常有可能干擾了正常跑姿
(例如研究中附的一張腳跟著地照片, 很顯然是踩在感應墊的最尾端, 可能實驗對象被逼的跨大步才變成這樣).
另外一篇有關 Hadza 族的研究顯示, Hadza 族使用腳跟跑法比例較高的人,
以女性, 小孩為主,
Hadza 族使用前足跑法在成年男性, 較有跑步經驗的人中有較高的比例.
(http://ac.els-cdn.com/S2095254614000283/1-s2.0-S2095254614000283-main.pdf?_tid=e0d2b674-de61-11e4-ab66-00000aacb360&acdnat=1428547449_5100321809777bf0496a06f32029205b)
(以上 4月9日 修正:)
(這些研究只是說, 使用赤腳但沒什麼經驗的跑者, 不見得都是使用 "前足跑法",
我也說過關鍵在技術, 不在穿什麼或不穿什麼)


> 後面關於拍攝札幌半馬高手們...
> 肯亞神人的跑法真的適合亞州人嗎?如果足跟跑法那麼萬惡 以日本人的研究精神不就早該全改了?

有關 "前足跑法" 和 "腳跟跑法" 的研究比較都是相對的, 也越來越多這些研究,
NHK 也有相關的深入報導.
"前足跑法" + "步頻較快" 的跑法, 在各種研究中都有減輕膝蓋, 髖部負擔的趨勢 (但有增加腳部, 腳踝, 小腿後方負擔的趨勢).
讀者可以自行判斷是否要整組打掉採用這些研究.
我曾經看過一些肯亞和衣索比亞的馬拉松培訓隊的影片, 看到幾十個人在一起用神級跑速 + 所有選手都用幾乎一模一樣的跑姿, 讓我非常震撼 (肯亞有名的教練 (前國手) 認為每個人跑法都是 "神授" 的, 不應該去改的, 但為什麼你教出來的選手每個人都看起來都跟你以前一模一樣?).
人和人(甚或不同人種)之間是有差異, 但我不相信有差到那麼多. 我們可以遙想一下, "賽德克巴萊" 的時代, 原住民們應該是怎麼跑的? 西方人剛跟台灣原住民接觸時 (有赤腳跑步獵鹿的記錄), 又是如何? 和今天的我們, 除了體能技術可能差很多, 但體格骨架會差很多嗎~


>我被黃檸檬刷卡好幾次了......不過他是赤足跑法沒錯....

找個大熱天跟它尬吧~
總有贏的機會~
(我是在開玩笑, 請不要真的在大熱天讓它去跑馬~)


> 其實我還蠻想看和解文的.runner's world有請教哈佛法學院教授John C. P. Goldberg解釋這個提告(28頁的提訴文件)
> 但是和解金分配方面就沒有文件看了 只有Vibram的聲明每雙可以去退費.

首先, 這個案件的資料很容易可以找到, 法院也規定必須在網站上公開 (媒體不報這個).
其次, 我們在討論 "和解條件", 而不是討論 "這個提訴".
Runner's World 最後也評論, 像這種提訴不禁令人懷疑, 我們要活在什麼樣的世界... 每個人不該為自己的健康負責嗎?
它的和解條件, 正式法律文件寫的很清楚, Vibram 不承認它們有任何錯誤.
https://www.fivefingerssettlement.com/faqs/
>
The Settlement is not an admission of wrongdoing. The Court has not decided who is right or wrong. Instead, the parties are resolving the dispute by agreement.
<
Vibram expressively denied and continues to deny any and all wrongdoing... and neither admits nor concedes any ... fault, wrongdoing, or liability...
>
Lead Class Counsel will ask the Court to award attorneys’ fees not to exceed 25% of the Settlement Fund, or ***$937,500***, plus out-of-pocket expenses incurred not to exceed $70,000. These amounts will be paid by Vibram from the Settlement Fund.
< (律師拿100萬, 其他人一雙鞋拿幾十塊)

這個官司目前法院已經批准這個和解案, 但是有人上訴了 (在美國, 我猜也是會這樣, 畢竟好不容易花那麼久才把事情搞這麼大, 怎麼可能只拿個區區幾十塊就讓我罷休?),
所以還有的看了~


> 我想這些期刊編輯/審稿委員 怎麼這麼遜咖 一堆偏頗詮釋的都讓它刊出來了

所謂的 "偏頗詮釋" 不是指研究偏頗, 而是指看到這篇研究的人的詮釋偏頗.
這些研究是科學研究沒錯, 但不是一般媒體引述 "某種跑步法/鞋子(沒有)比較好/不好" 的研究,
而是 "貿然改變不好" 的研究 (這句話隱含了 "跑步是一項須要相當期間練習才能學會的技術").
(請想一下 "流言終結者" 這個節目, 是不是有幾段有關忍者和少林武僧的橋段有些讓人不以為然?
想像一下 MLB 頂尖投手可以投 160K/h, 一般人可能連 70K/h 都有困難, 可以說人可以投球 160K/h 是 myth busted 嗎?)
bartholomew.simpson wrote:
> 其實我還蠻想看和解文的.runner's world有請教哈佛法學院教授John C. P. Goldberg解釋這個提告(28頁的提訴文件)
> 但是和解金分配方面就沒有文件看了 只有Vibram的聲明每雙可以去退費.

...
和解條件, 正式法律文件寫的很清楚, Vibram 不承認它們有任何錯誤.
https://www.fivefingerssettlement.com/faqs/
>
The Settlement is not an admission of wrongdoing. The Court has not decided who is right or wrong. Instead, the parties are resolving the dispute by agreement.
<
Vibram expressively denied and continues to deny any and all wrongdoing... and neither admits nor concedes any ... fault, wrongdoing, or liability...
>
Lead Class Counsel will ask the Court to award attorneys’ fees not to exceed 25% of the Settlement Fund, or ***$937,500***, plus out-of-pocket expenses incurred not to exceed $70,000. These amounts will be paid by Vibram from the Settlement Fund.
< (律師拿100萬, 其他人一雙鞋拿幾十塊)

這個官司目前法院已經批准這個和解案, 但是有人上訴了 (在美國, 我猜也是會這樣, 畢竟好不容易花那麼久才把事情搞這麼大, 怎麼可能只拿個區區幾十塊就讓我罷休?),
所以還有的看了~...(恕刪)


法院批准的和解文我有嘗試上網去看一下...
https://www.fivefingerssettlement.com/documents/
建議還是不要吧~ 看了好幾頁連句子的第一子句主詞都還沒結束...
差不多就是前面我說的那樣子.

http://www.outsideonline.com/news-from-the-field/20141118/-#article-11-18-14-1806161
http://www.runnersworld.com/minimalist-shoes/more-than-150000-claims-filed-in-vibram-class-action-suit

法院批准的和解書內容大概是, Vibram 不承認它們有任何錯誤, Vibram 要出和解金總額 375 萬美金,
其中分給律師拿大約 136 萬美金 (93 萬 + 相關開銷), 三位主要原告各拿 2500 ~ 1500 美金, 剩下
約 15 萬人有在時限內登記要參與和解, 登記了 28 萬雙,
據估計, 有在時限內登記要參與和解的退費金平均下來可能只有每雙美金 8 元, 而不是原本律師估計的 20~50 元.
沒有登記的人表示自動放棄這項和解而且放棄以後再提告的權利.
(我好像有看到參與和解的原告不可以再公開以任何媒介宣傳說 Vibram Fivefingers 的壞話, 一般俗稱 "封口條款", 但這和解文我實在看的有點頭暈, 不敢肯定)

這個案子目前是有人上訴到美國上訴法院, 目前是大家全都卡在法律程序拿不到錢, 所以還有的看了~
http://topclassactions.com/lawsuit-settlements/lawsuit-news/44460-objections-delay-approval-vibram-fivefingers-settlement/
(有興趣可以也看看這頁右邊其他的一些和解案, 例如 skechers "健康鞋" 和解案, 和解金 4000 萬美金, 是本案的10倍; Reebok 案和解金 2500 萬美金; 他們的廣告比 Vibram Fivefingers 誇張 (例如你穿我們的鞋子不必運動就可以減肥), 但媒體幾乎沒報 http://topclassactions.com/lawsuit-settlements/lawsuit-news/1881-skechers-toning-shoe-class-action-lawsuit-settlement/,
http://topclassactions.com/lawsuit-settlements/closed-settlements/1639-reebok-easytone-class-action-lawsuit-settlement/)

CLONING wrote:
...只有Vibram的聲明每雙可以去退費...(恕刪)


稍微簡單解釋一下,
不是Vibram的聲明 (應該是原告律師的聲明, 原來估計可以退幾十元也應該是原告律師估的),
也不是拿鞋找 Vibram 退費.
Vibram 先同意和解,
法院命令先成立基金,
消費者要在時限內去該基金登記,
法院批准和解案之後, Vibram 出一筆錢給此法院命令成立的基金 (應該是原告律師端管的),
然後由基金中先分錢給律師(100多萬)和幾位主要原告(各1,2千), 剩下來的一點點錢再退給先前有在時限內登記且審核過的消費者(預估各幾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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