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少誤導文出現
Offer sheet不是合約的錯誤文,我把原文定義貼出來給大家看

An offer sheet is a contract offer of at least two years made by another team to a restricted free agent.[9] The player's current club has three days to match the offer or loses the player to the new team。

所以說offer sheet不是合約的人士,請勿再誤導別人。
Offer sheet 本來就不是正式合約⋯
它是職業運動中為了讓球隊搶受限自由球員而產生的聘僱協議書!
雖然有效力,但內容是較簡單而槪略的(很像報價單XD)⋯所以雙方簽完後一但確認,就還是必須再簽署正式合約
看看你自己po的原文,寫的很清楚:是a contract offer而不是a contract offered.

還有也請不要一直po台灣媒體的聯結,沒參考價值
去看看外國報導原文,所有媒體都是寫:Lin signed an offer sheet with Rocket.......
而不是Lin signed a contract with Rocket......
當昨天尼克確定不跟進報價後(offer)火箭才能與Lin 簽正式合約( player contract)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cross R wrote:
Offer shee...(恕刪)


你英文真是有問題
那林書豪要不要重新再簽約呢?

如果只是草約
尼克為何不提4年2800萬給林書豪
林書豪都說了想留尼克
林簽了offer sheet就不能後悔
尼克只能跟進或不跟
請勿再誤導別人了
大家英文都看的懂

8JG wrote:
你英文真是有問題那林...(恕刪)

8JG wrote:
你英文真是有問題
那...(恕刪)




今天Lin正式簽約火箭(player contract)

請少數不懂裝懂的酸民看新聞或上火箭官網⋯
再次重申;當初會叫offer sheet 而非contract 不是沒有原因的
7月19日前,Lin ,都算RFA.....在尼克3天跟進報價的權利失效前,沒有其他球隊能與Lin簽約!
所以當Lin與火箭簽下offer sheet時,就有網友說Lin和火箭簽約根本是錯誤觀念。

奉勸年輕人網上言論不要太苛薄,免得踢到鐵板
謝謝

http://www.nba.com/rockets/gallery/jeremy-lin-press-conference-contract-signing?page=3

cross R wrote:
今天Lin正式簽約火...(恕刪)


你說的才大有問題
什麼林書豪簽offer sheet還可以不簽合約
和尼克再簽約
Offer sheet本身就是一個合約
簽了尼克只有72小時跟進或不跟
後來正式合約再簽又如何
也不能否認offer sheet有合約的效力
原來合約只能簽一次喔

草約算不算合約呢
你說的簽了火箭offer sheet還可以反悔和尼克簽約,才是大錯特錯
Offer sheet具合約效力,你也可以說他是一個草約,那草約算不算合約呢
尼克什麼鳥約都沒offer
8JG wrote:
你說的才大有問題什麼...(恕刪)

你才是要好好搞清楚吧!
他應該可以算是NBA賦予效力的準合約性質~(聯盟內部規定可約束球團~但無法律效力)
就是NBA內部規定若之後雙方正式簽約有履行此報價義務!

但是畢竟只是報價單性質...雖有履行義務但卻還不是真正簽訂的合約
所以雙方要在簽訂一份正式的合約!(有法律效力)
8JG wrote:
你英文真是有問題那林...(恕刪)


只要是有在美國、澳洲等國家找過正式一點的工作的人,offer sheet/letter 都是收到手軟。
如果每個都是合約,那不就每個人都要有好幾個分身?

你去公司行號面試完,如果他們想用你,就會給你一份 offer sheet/letter,內容包括年薪,一年有幾天假期,病假等等之類的。
你簽了之後,還是要等到簽了 employeement contract 才是員工。
在你簽了 offer sheet/letter 之後,簽 employeement contract 之前,你還是可以選擇不去這家公司上班,或是去別家公司。
只是一般很少人會簽了 offer sheet/letter 之後才跟對方說不去了,畢竟世界是很小的。
這位樓主並沒有在美國簽過合約,所以不太清楚實際上offer和contract的微妙差別.基本上買賣雙方簽訂offer之後,可以說是擁有優先談判議價的權利.這時就算有其他人提供offer,買賣雙方也可以不予理會.當然理論上會選擇看起來最好的offer來簽.

如果最後沒走上正式的簽下contract,買賣雙方都可以跳出offer再繼續進行其他的談判.而contract簽了就有正式的法律上意義,一旦違約就是很嚴重的情形,除非是合約內的例外條款或是私了,不然通常就是法院見.

Offer和Contract在細節,內容和法律責任上的差異就真的不小了.offer通常只有短短的一兩頁,contract很多時候是厚厚的一大疊....很多雙方正式的權利義務相關規定,甚至一些禮遇或是獎勵之類的,都會非常詳細的寫在contract裡面.

很多職業運動都對限制的自由球員有類似的規定.母隊可以在某一定時間內決定是否跟進他隊開出來的Offer,如果跟進,原母隊就可以繼續保有該球員.今年的NBA受限自由球員中就有,例如拓荒者隊跟進灰狼隊對Nicolas Batum開出的4年4500萬美金合約的"報價".所以Batum得繼續留在原隊.

的確尼克只有跟和不跟兩種選擇,最後尼克選擇不跟,所以林書豪就可以和火箭正式簽約.我是不知道職業運動裡面有沒有過同意了Offer但是最後Contract卻談不攏的例子.可能要請博學多聞的網友提供資料了.至於尼克為什麼連Offer都沒提,或是最後選擇不跟,這陣子的八卦實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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