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看過一篇文章,論點很有趣,原文長,經濃縮分享給各位
摘自蔡明里部落格
每次發生爭議球或誤判,總會有句「老話」伴隨而來:「誤判也是棒球比賽的一部份」!雖然「棒球規則」裡並沒有這句話,但只要是球迷,多半都聽過也都能接受,不過,這句話應該只是球隊與球迷,對於裁判難免犯的錯誤,所給予的包容與體諒。
就算「誤判是棒球比賽的一部份」!但「慢動作重播」絕不是棒球比賽的一部份!它頂多只是「棒球轉播」的一部份!不過這些年來,隨著電視轉播技巧與設備的精進,加上相關當事者對「慢動作重播」的不當依賴,只要有比較爭議或關鍵的判決出現,「大家」就自動把焦點鎖定在「慢動作重播」之上,然後用高科技的「放大鏡」來檢驗是否有「誤判」!事實上在比賽「過程中」,前面所提到的「大家」,應該只限於收看電視轉播的球迷,因為這是「棒球轉播」的一部份「功能」(樂趣、享受),然後在「比賽完」,才是裁判與球隊得以用來檢討或分析的「工具」。
據說美國職棒曾經發生,現場的大螢幕「不小心」把爭議球「慢動作重播」,而且是與裁判的判決相違背的畫面(角度),結果該場的主審「大手一揮」,叫其他裁判「退場抗議」,因為其權威受到不當的打擊,因此拒絕再上場執法。
或許會有球迷說:「都誤判了,哪有啥權威可言?」,但「誤判的定義是什麼」?以前中職的某位日籍客座裁判曾說過:「一位主審在每場比賽中,面對兩隊投手總共約250球的投球裡,對於一些邊邊角角的球,裁定上的不妥只要在5球以內,就是一位稱職的主審…」,然而這5球該稱之為「誤判」嗎?所謂「邊邊角角」與「肉眼可分」的界限又是什麼?
美國有一些球場,球迷在看台上,隨時一抬頭就可以收看電視轉播,就跟我們在家中看緯來的轉播一樣,它不會刻意去避開爭議球的慢動作重播,就算現場教練與裁判正吵得不可開交,它也照播不誤,現場的觀眾也照看不誤,差別只是沒有大剌剌的「ON上」球場的大螢幕罷了!但會不會有球迷因此「理直氣壯」的鬧場?別把美國球迷想的「太美好」!當然會有!只是「比例」比台灣低,而且警衛很快就會在警察的陪同下,把你「請出去」或「架出去」!其前題是,大部份球迷懂得區隔「比賽」與「轉播」是兩回事!沒想到台灣反而是裁判「主動」把這「兩回事」混為一談!而且是在比賽尚未結束前!
(接下來要探規則的相關問題,休息一下再看吧…)
還記得2006年WBC日、美戰的爭議球嗎?主審戴維森的「改判」,「沒收」日本隊一分!從「慢動作重播」來看,戴維森的「改判」明顯有誤,但後續精彩且有意義的部份,台灣媒體都沒有追蹤報導。賽後日本國家隊正式提出書面抗議,內容引用棒球規則9.02(C)中「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做之裁定,不得加以批評,要求變更或聲明異議」的條文,日方強調當時最靠近「案發現場」的壘審都已經明確的判定,主審或其他裁判怎麼能「不尊重」並推翻該壘審的判決呢?當然美方也不是省油的燈,立刻用棒球規則9.04(C)中「對於同一事件有兩名以上之裁判員各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時,主審應召集各裁判協商。協商之後,主審應基於那一個裁判在最適當之位置,或那一個的判決顯然較正確,以決定採用那一個裁定。此乃最終之裁定,比賽應繼續進行」的條文回應(擊)。
所以很多棒球前輩都說過有時裁判要「將錯就錯」!如果其他裁判沒有在「第一時間」(同時)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時,就算「真的有看到」但錯過了「時機」,就根本要「挺二壘審到底」!這並非「死不認錯」,而是已有百年歷史的棒球規則,所賦予的「精神」與「智慧」,否則一場球賽會「抗議不停」,也會「改判不休」!
規則9.02(A)條文為「裁判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籃球賽最常看到兩名裁判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例如「哪一方碰出界」、「撞人或阻擋」、「進球算不算」等,此時與棒球規則9.04(C)的原理相同,裁判「才會」進行協商判決的程序,重點都是「對於同一事件有兩名以上之裁判員各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的這句話,如果不符合,不管球隊是否有提出抗議,也不管誤判的離譜與否,更別談什麼慢動作重播,基本上都該讓比賽「繼續進行」為宜!這就是我這幾年常說的「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否則,就會讓人留下「有抗議才有協商」、「有抗議才有改判」的錯誤觀念!
聯盟與球團,或許都該「重新體會」一下,棒球規則的條文與精神吧!不要動不動就扯到電視的「慢動作重播」,畢竟棒球規則裡,既沒提到「電視轉播」,更別提「慢動作重播」了!
                                        
                至於行之有年的NFL也採取攝影輔助判決的措施,除兩方總教練可以[挑戰]裁判的判決,主審對於接近的PLAY也可以觀看重播畫面再做出判決,但雙方總教練的挑戰也需付出代價(用一次暫停換取一次挑戰失敗)。就以運動的特性而言NFL的確有其必要性,時至今日NFL許多場上的[挑戰]也已成為比賽的賣點之一。
至於棒球,運動員和球移動的速度和頻率,遠不及網球與美式足球,近期之內輔以科技的判決應該還不到時候。所以棒球場上比賽雙方目前僅能針對[規則]抗議,對於一般人在意的[PLAY判決],裁判說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