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發當下本人立刻下車道歉認錯且詢問對方是否有受傷,再馬上表明願意當場賠償其損失,並未有規避責任的念頭或舉動,而是因為對方駕駛人表示是公司車,要由保險公司出險,才會叫警察前來做筆錄。
2.金額雖然不多,但是有時求的是個”理”字,加上本人工作時間自由,也想藉此了解程序,所以抱著最多被判照單全收也就這些錢,那就跟和產險公司周旋到底看看。
3.要感謝黃珊珊市議員服務處提供的法律諮詢提醒,還有玩車團體9n9家族家長曹主任所提供的福特原廠資訊,讓我知道和產險公司攻防時需要做的準備及開庭時需注意的事項。
2011/3/30
我車在延平北路追撞前車(2010年FORD ESCAPE),因為是紅燈雙方車輛已經靜止,等綠燈才剛起步時的追撞,所以撞擊並不重,我車前保桿左邊撞擊前車後保桿右側,前車的後保桿右方有一裂痕,鋁製飾板有微微變形,我馬上下車道歉並表明願意賠償,但對方駕駛說他是公司車,要由產險公司處理,便等警方到場,而我發現該車除了我撞擊的地方外,其實別的地方也傷痕累累,我便跟對方駕駛提出要求並須在筆錄上註明舊的損傷和我本次造成的損傷要有所區隔,而且我也馬上拍照存證,對方駕駛也許看在我一開始便誠意十足並且又請他吃檳榔+抽菸,便欣然同意(兩樣都是事發當時還有的壞習慣,而這案子了結我都已經戒菸戒檳榔了,就知道這事拖了多久)。
接著在做”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時,我也要求警察在我的”肇事經過情形”上寫出是”我的左前方撞擊前車的右後方”的字樣,請另外請警方註明對方左後方的損傷為舊損傷,並一再提醒請對方也要在筆錄上註明。
在做完筆錄後,由於我玩車玩的也夠久了,車界的事也多少了解,也知道單我造成的損傷行情大約多少,因此特別留下我的手機號碼,請對方駕駛要將車輛送去出險時,務必要先與我連絡,這樣我才能到場”確認”損傷部份。
我造成的右側損傷

該車左側舊損傷,可明顯看出之前就已被撞到位移

2011/9/30
事隔半年,我正在吃北投有名的溫泉拉麵,突然接到事發以來第一通產險公司打來的電話,理賠專員告知現在產險公司要代位求償,問我要不要處理,我回說要啊~多少錢?對方回答16010元,我回說太貴了吧!?而且這一聽就知道是”新舊傷全部修理且換新零件”的價格,對方便問那我要多少處理?我說3500吧!對方便說:”差太多了,那我直接送法務!”,我說:”那就送吧!”,便掛了電話,但後來想想還是弄清楚點好,便又回電給理賠專員,請他將修理的估價單e-mail給我。
回到家後開信箱,看了一下估價單,是PDF檔,有3頁(16張)照片跟1頁估價單,但照片黑白的又不清楚,估價單項目有的字也潦草的可以,於是便回信請問理賠專員有無原始檔照片,及估價單那潦草的字是寫甚麼項目?
理賠員只回寄了其中8張照片原始檔,對潦草的字寫的是什麼項目隻字未提。
我再回信再詢問那潦草的字到底是寫什麼項目,以及其中沒寄的那8張照片原始檔是指哪邊的零件有損傷?理賠員從此未再回信。

2013/4/12
這一年半期間產險公司都未跟我連絡,直到此日收到法院通知 5月7日要去調解。為此,我去找了兩家認識的修車廠,請他們根據我在車禍發生時所拍下的對方車損照片開立估價單,一家估修補後保桿跟烤漆共3300元,一家則估3500元。
2013/5/7
我到了法院,一開始報到處便直接先問產險法務要不要跟我私下先談談?(因為報到處志工似乎跟該法務很熟,還會打招呼),結果我仍堅持我最多只願意付3500元,產險法務便說那談不攏,直接給法官判好了,也不用調解了,但我一方面想了解程序,一方面避免因不懂眉角被設計,所以我仍堅持走調解程序,接著進入調解,我跟調解委員說我的爭議在1.該車在之前便有舊損傷,在筆錄上也有註明2.而且在修車時沒通知我到場會勘,後保桿的小裂痕也不需整隻後保桿換新,3.然後修車費有灌水之嫌,現在要我新舊傷照單全收我無法接受。結果產險法務說車主沒說有舊傷啊~而調解委員看看我提出的照片,只說這的確是舊傷,便直接從7000喊起,產險法務不同意,一直喊到10000,法務仍面有難色,調解委員問我,我則是拿出兩張估價單表明不願意,調解委員開始大聲的說人家產險公司不怕跟你耗啦~這修車的經驗我熟的很啦!balabala的,最後說不接受小心你賠更多,我終於忍不住回了一句:”不過就是這點錢,我買經驗也值得啦!”,調解委員才悻悻然地說:”那就送鑑定!給法官決定!”,我就回:”喔!”
隨即馬上到隔壁開庭,法官先了解大約情形,我則是再次強調我的爭議在1.該車在之前便有舊損傷,在筆錄上也有註明2.而且在修車時沒通知我到場會勘,後保桿的小裂痕也不需整隻後保桿換新,3.然後修車費有灌水之嫌,現在要我新舊傷照單全收我無法接受。法官看了一看手上的一疊文件說:”筆錄上沒有註明啊~”,我回說因為時間太久,我已經忘了寫在哪一項上,但我確定我有註明,法官又翻了一下文件說:”喔~有,在補充事項上。”,接著產險法務突然跟法官說我剛剛在調解時說希望能送鑑定,此時我看到面前的電腦打上”被告希望送鑑定,費用由被告負擔”,我馬上回法官說我沒說要送鑑定,是調解委員說送,我因為不懂程序所以不置可否,法官便說那送鑑定費用雙方分攤,由原告先行墊付可以嗎?我說可以,產險法務也同意,但法官最後跟我說,送鑑定只能針對估價單上所列項目及收費是否合理,可能無法滿足我針對新舊傷區隔的要求。
2013/5/21
我收到法院送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的公文影本,鑑定內容有兩項,第一項是依卷宗內照片,估價單等資料,鑑定該車後保桿是否需要換新,還是只要修補加烤漆,如果用修補的對保桿有何影響及合理費用;第二項則是鑑定估價單所寫的修理項目,有無可能是因我本次碰撞所造成,如果是,必要、合理的費用為何?但我注意到第三大項,檢附”受損汽車彩色照片4頁”,我不知是哪四頁?於是我便補充訴狀,附上我自己所拍該車左後舊損傷照片,要求法院再送鑑定上補充鑑定”依該車原保險桿左側之損傷,有無可能造成估價單所載之修理項目,如是,各該項目之必要、合理費用為何?”。
2013/6
收到法院通知書,要在7/11開辯論庭,並備註相關鑑定資料已回,可自行聯繫書記官閱卷事宜。
2013/6/25
閱券結果,公會鑑定針對產險公司提供的估價單表示根據原廠技術規範是不可修補,該保桿必須換新,不然行進中跳動或輕微再碰觸容易產生保桿變形或漆面龜裂,但即使保桿換新,合理費用也才為8014元;而我補送的左側舊損傷鑑定合理費用為3500元,重點是我閱卷時才可以看到完整筆錄,才發現原來連對方駕駛人的確也有註明右邊才是我撞的,左邊是舊傷,而且也有在該註明後面簽名。便將此頁影印下來,因為產險法務從一開始一直都推說:”不知道有舊傷”,在調解時調解委員也沒講該駕駛人有註明,害我一直誤會該駕駛人當時說會註明清楚,但結果是不是有故意隱瞞來陰我。
2013/7/11
到了法院,被叫去調解室,是跟之前不同的一位調解委員,我回說:”不是已經過了調解階段直接開辯論庭?”,委員說法官又發回調解,沒得調嗎?我說:”可以啦~”,在調解時,我主張我願意負責金額為8014-折舊(零件3914*0.369*9/12=1083)-左後舊傷(3500)=3431元,產險法務說他不懂左後舊傷是啥東西,我便出示影印的筆錄補充事項,說你們客戶當初也承認我是撞右邊,左邊是舊傷不是我撞的,還有簽名,產險法務便說那這樣他同意扣除,就收3400好了,我說那鑑定費一人一半的部份怎麼辦?那是增加我額外的損失耶!產險法務回說這樣麻煩你怎麼好意思再增加你的損失,便由他們吸收,最後當場用轉帳轉了3400到產險公司帳戶,接著到隔壁法庭在法官見證下簽下和解書。
另外,我同時有透過金管會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在達成我滿意的和解條件後才撤銷申請,但因為整個過程很長且環環相扣,沒辦法寫的聚細靡遺,所以只能講出這次事情經過的大概,如果有網友需要更詳細的經驗提供,歡迎針對各部分私下詢問我,我再詳細解說,但主要其實是提醒各位,若遇到類似情形,不需要慌張,細心的注意每個環節,主動要求找出對自己有利的點(前提是必須合理),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