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下旬駕藍色馬自達車到墾丁玩的邱姓男子,驅車行駛南下到省道台26線33.9公里時,因發現開錯路,突然從行駛的外側車道迴轉,被內側車道另位駕價值7百多萬元白色奧迪車的邱姓男子撞到,奧迪車經送修花了247萬元,也由肇事邱男的投保汽車產物險的公司完成支付。保險公司再向肇事邱男聲請民事賠償,法官認定藍色迴轉車需負九成肇事責任,判邱姓被吿須賠償保險公司205萬多元。


法官經車禍鑑定報告,認定邱源文直接在雙實白線的外側車道迴轉,未讓內側直行車先行,須付九成肇事責任;而奧迪車駕駛則因當時時速60公里以上,超過該路段50公里的速限,認定其應負一成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