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雖然 我也不喜歡這個展哥的某些言論...=================================不過 樓上的大大 您可能也會說錯(這是路肩或慢車道喔).1.路邊線似15公分,所以右側為路肩.2.但 前方機車停等區畫到最右側,意即白線外是慢車道.結論:線 亂畫一通.
chin1436 wrote:之前有人貼過類似的,騎在那撞上停下穿雨衣的,答案是路肩,違規騎在路肩要負全責,正確要騎在計程車後,沒想到吧,自有駕照後我也一直違規騎在路肩 1 平面道路不叫路肩2 沒有人說路肩不能行駛
看起來是15公分應該邊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邊線,我被罰過現在很少邊線外留這麼大的寬度,通常寬度根本無法騎機車(很久以前有的邊線外還有一條汽車道的寬度,我就是這樣被罰的),前方是機車停等區我也覺得是亂畫,通常機車停等區不會畫到邊線延伸的範圍內第45-12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600-1800
oyc4388 wrote:現在很少邊線外留這麼大的寬度,通常寬度根本無法騎機車(很久以前有的邊線外還有一條汽車道的寬度,我就是這樣被罰的),前方是機車停等區我也覺得是亂畫,通常機車停等區不會畫到邊線延伸的範圍內第45-12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600-1800 在台北市.高雄市等大都市通常路較寬,確實路面邊線外圍的路肩會比較寬,甚至也有直接將路肩當成慢車道(但車道未規劃機慢車優先道),例如:高雄市中山一路,但像台南式路這麼窄且有優先道情況下,路肩就沒有當成慢車道必要性
jack0101 wrote:1 平面道路不叫路肩2 沒有人說路肩不能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閣下駕照是用換得嗎?就是一堆這種無知法規的人,現在公路總局所管理的省道在部分路段已經改用槽化線取代路肩
很多道路邊線個人認為根本就是亂劃!譬如:1.旱溪東路(精武路到十甲路段)精武路起點是10公分車道分隔線,在中間就變成15公分的道路邊線!2.環中東路五段882號靠近新仁路道路邊線旁好大一片區域,真不知道是給誰用的?一堆汽機車都利用這區域超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