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所明定。惟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
2 該條文卻一再被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時採用,舉例來說:某A騎機車未有駕照,又違規蛇形,因路面有坑洞又超速,導至A摔倒至同向之快車道,與後方某B駕駛汽車擦撞致摔倒受傷,B既無酒駕也無超速,全無違規,但肇事責任分析就會加註某B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將來法院判決時,某B均為有責任,而需分擔賠償責任。殊不知,倘使該某A之機車不違規未有駕照或蛇型,B的小汽車也不可能會與A之機車擦撞,要B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的。
且國道之車速都很快,撇除重機無違規等,但國道時常有異物掉落路面,如重機因這異物導至摔倒被後方之車輛碾斃。後方之車輛一定也又是被這條款處份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