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反對重機上國道,但是否應先修改道安規則第94條第三項應注意而未注意

1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所明定。惟該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處罰條文。

2 該條文卻一再被交通大隊肇事責任分析時採用,舉例來說:某A騎機車未有駕照,又違規蛇形,因路面有坑洞又超速,導至A摔倒至同向之快車道,與後方某B駕駛汽車擦撞致摔倒受傷,B既無酒駕也無超速,全無違規,但肇事責任分析就會加註某B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將來法院判決時,某B均為有責任,而需分擔賠償責任。殊不知,倘使該某A之機車不違規未有駕照或蛇型,B的小汽車也不可能會與A之機車擦撞,要B負部份賠償責任是很不公平的。

且國道之車速都很快,撇除重機無違規等,但國道時常有異物掉落路面,如重機因這異物導至摔倒被後方之車輛碾斃。後方之車輛一定也又是被這條款處份賠償

會提這種問題的人我想應該也不好判斷在高速公路上怎麼開車!

別整天亂亂想別人會滑倒,開車專心點!

要上高速公路前各種車輛都要做好該做的準備!

職業駕駛人要睡眠充足,運輸車輛貨物要綁好過磅.

每個人把自己該做的做好,什麼路都很安全!
恕小弟無知.
A在停等紅燈時,B卻因飲料倒了(手機響了..等),一時分心沒注意去撞到A,
那A要怎麼辦啊...

廢除是不可能,但是是否可以無責,應該可以修改.
終於有人提到責任的問題了。之前的文章發言都提到權力。我也騎重機也開車。我讚贊成把這條條文廢掉的話。會對汽車駕照駛人的用路壓力減除。不開放也說不過去。各人造業別牽托一堆。誰錯就誰賠誰。那怕錯的人回老家了的判定也不能人死為大的觀念。也建請必須都要裝行車記錄器的車輛才能上高速公路,已利事故判讀。
韓龍生 wrote:
1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恕刪)

tequila601126@gmail.com wrote:
終於有人提到責任的...(恕刪)


中肯。因為你看台灣法官都很清高。媽媽嘴老闆還要連帶賠償。就知

wow168 wrote:
會提這種問題的人我...(恕刪)


但重點是後方是連結車。如重機在前方摔倒。後面重車不一定踩煞車,不一定煞的住
我個人認為這一條也該刪除,而且要附加一條不得申請民事賠償相關條文

再來就是希望政府能提高強制險的費用保額跟理賠範圍

不管是車對車,車對機車,機車對機車....都有相當的保險金可以彌補.

讓不管你是開車還是騎車的成本都會相對提高一些.

韓龍生 wrote:
1 駕駛人應注意車...(恕刪)


建議你先去了解「過失」的定義,和啥是「期待不可能」....
我是砂石車駕駛,建議自小客車在可以上國道前先簽生死狀,先排除應注意而未注意條款。XD. 真是可悲的自私心態,自小客在平面道路照樣是亂開亂停的到處都是,怎麼不去抗議其他任何車輛跟行人都不要上路。
有夠悲哀,自私又懦弱的心態。
我反對一棒子打死"應注意而未注意"...建議加附件"有其他證據證明非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樣行車紀錄器就很重要了!!

強制上高速公路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發生事故以行行車紀錄器影片為判決基準,並鼓勵後方車輛提供行車紀錄計畫面,有效提供影片者換一次過路費...解決!!

我擔心的是...後車完全無責,但是...壓過人之後的心理建設!!

說真的...機車實在不適合持續110的騎乘一小時以上....注意力會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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