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105/11/10日上午於新莊新北大道及中華路三段與人發生擦撞
是汽車對汽車,無人酒駕及受傷
事情經過:
我從中華路三段過經過新北大道往工業區方向前進,車輛在新北大道中間時,因紅綠燈即將變換燈號,且前方車輛雍塞,為了讓對向車道車輛可左轉進入新北大道,於是我確認後方來車尚遠,且燈號即將為紅燈,故切換為右線前進,於此當下與後方來車發生擦撞
我車輛受損位置為右前輪,對方受損位置為左駕駛門
對方行車紀錄器約2~3秒,我已打右轉方向燈且切出車頭
做筆錄及相關警察現場紀錄,及對方行車紀錄器顯示後,對方表示聯絡保險公司處理,也表示相關損壞由保險公司協助我處理
等了約3周,都不見保險公司有與我聯繫,故想說算了
但,我太天真,並且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106年6/9號收到保險公司聯繫,第一句話為:是否有辦理出險,你的保險公司窗口是誰
我回答沒有,我只有強制險
保險公司業務就立刻說,根據新北市警察初判表,表示我需負全責,他的保戶車輛修理費用為32000,詢問我要支付多少辦理和解
事後,我才知道這是所謂的代位求償
對方傳給我看初判表:於初步研判之肇事原因,我為{疑右偏行駛時未注意安全間距(安94-3)}
對方為尚未發現肇因
目前確定要開簡易民事庭,想請問我可能會佔多少責任
我認為對方可能不會出示行車紀錄器畫面,而且保險公司過了半年才來追討,相關有利於我的證據應該全沒了
我有向當時做筆錄的中港分局要求行車紀錄器畫面,對方說明已沒有了。
哀,保險公司打給我的時候,一知道我沒有保險,那員工語氣立刻轉變,實在是很現實,還和我說沒有買保險是我的問題
好慘
想請問大家有甚麼經驗或法庭的攻防心得分享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