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去年8月發生車禍,因左轉未打方向燈擦撞到左側的機車,事發當下有打110並申請研判、也聯絡了富邦保險公司,富邦當下一看到我名字在登記聯單首位(備考A),說通常警方會將肇責較重的放在前面,當下問我要不要直接賠對方,亦或者等研判表出來再談,我選擇30日後研判表出來再賠,後來收到研判表但上面寫無法研判,保險公司跟對方說警方都無法研判了,保險當然也不會賠,結果把對方氣個半死,後來經過警局的協助,轉介到區公所做調解。
今天到調解委員會現場,因為富邦保險代表說研判表上寫無法研判,他們公司就無法申請理賠,結果有位楊委員先是在我們面前把富邦代表罵的狗血淋頭,後來又說跟富邦高層有熟,現場打給他談了一會兒,突然就開始勸我花錢賠對方就好,還提出對方有刑事追訴權,到最後被對方告會很麻煩...諸如此類的,雖然當下覺得很奇怪,但因為這件事拖延很久,對另一方很不好意思,再加上覺得委員應該滿專業才能當委員,就以一萬元跟對方和解,後來越想越不對勁,既然在初判表還沒下來前,富邦就有告知要直接賠還是等初判表下來,代表他們是可以直接賠對方的,為何到最後反而說無法賠,我現場也講了是我的錯才會造成這場事故發生,但這位楊委員卻在調解當下導向要我直接賠對方,這種程序是正常的嗎?
花錢買保險到最後是自己賠,這感覺很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