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這麼說?很多人都應該知道在台灣很多執法人員/公務員的法律素養十分不足
而今天就是要提醒各版友於收到罰單時(尤其是任何與速度有關的罰單)務必查證清楚不要傻傻地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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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底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普忠路737-1號往新中北路方向,被限速50之測速相機取締違規超速

那條路本身有一固定式測速相機,但經拍攝地點比對居然是被流動式拍攝,心中一堆ooxx的,神盾每次開車都開怎都沒聽過在那邊警告過...
好,講到這很多人一定會說:不要違規就不會被拍啦!自己不控制右腳被拍剛好而已!
對,我也這麼認為,犯錯的確該受懲罰,但對於交通違規的懲處一定有相關的法源依據及對應的取締方式,並非誰誰誰說了算!
給各位科普一下,依照現行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明訂: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即第7之2條第2項第9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反正大意就是,你要執法可以但請在取締地點前方100-300m處設立取締警告標誌
但仔細想想那條路常常走也沒設立任何的警告標示,關於這點就覺得不合理,於是乎於查詢到罰單隔日即向裁決處申訴
其實流動式測速最有爭議的莫非就是告示牌與取締地點的距離不符合相關法規,這點就必須由執法方進行舉證來證明自身取締行為合法合理
約莫過了一個多月終於收到結案信件,並由桃園市中壢分局提出相關附件:

看來警方在該次任務中有做到前面提出的疑問"證明有告示牌及取締距離之證明"

原來是這面警告牌阿,不過說真的這邊行道樹長得來不錯,稍微快一點也不太會注意到這面告示牌。

但是越想越不對勁,這面牌子好像感覺怪怪的~於是等週末時尋找谷哥大神來幫自己解惑。
原來交通部有鑑於「前有取速照相」、「常有取締違規」等告示牌使用路人不易分辨,因而參照美國做法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現行測速取締照相標誌文字牌面,將全面改為測速照相儀器圖案,並採三角警告標誌(俗稱警52),讓外國人到臺灣也易辨識,於106年實施修法及公告並於107年1月1日施行。
也就是說無論以前怎樣,反正從107年開始任何的文字告示牌都是無效告示,唯一代表就是警52告示牌
於其使用規則如下

當下其實與友人討論時對方提到說會不會當下警方設有流動式告示牌呢?
申訴後的結果顯示到此次警方的執法僅以文字告示牌為基準,很顯然執法的員警於法學素養上仍待加強
但事情還沒結束啊!我的罰單還顯示在監理站的交通違規查詢頁面上,也就是說警方認為有文字牌就可以了
算了!於此多爭吵無幫助,既然取締方與被取締方於法認知有落差那就交給第三方來公正吧
很快的訴狀打好再將陳述稍加修改,然後蒐集相關有利於己之證據,都準備好了就等待工作日的到來再說吧
其實交通行政訴訟並不難,網路上下載訴狀將自己的理由陳述清楚一式兩份,並去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該事件之違規裁罰書,裝訂後前往被告(被告即為罰單上應到案處所)之管轄法院,並繳納300元裁判費。
違規裁罰書申請好了,到附近學校門口的影印店把自己的資料全部印出來再去法院繳納資料及裁判費,這部分大致就完成了,接下來就等一連串的案件審理、交通送重新審查囉,除非有需要辯論不然一直到宣判這段時間也不甘我的事,就靜待佳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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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麼多人也有相同的經驗,的確很多公部門執法都帶有瑕疵這邊就不一一細提了
而有些人不長眼看不懂中文的,建議眼睛放大一點再回復吧!看到你們的留言真的很好笑,笑到早餐店的阿姨都在問我:帥哥!甚麼是這麼開心啊?
至於有人想要結果唷,目前收到公文是舉發單位函請裁罰單位撤銷罰單,監理機構查詢未繳納罰鍰已刪除,這部分相信很多人說沒圖沒真相,但畢竟流程還沒走完那就先稍微透露等法院確定了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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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天還是有人在討論,有人表示支持程序正義有人表示有用有幫助已收藏,以上希望各位版友遇到類似的問題都能解決~
另外有人在那邊該說違規就是違規不要在那邊講啥程序正義,這邊我來舉一個例子來做比喻好了
今天有個人他叫A失業了,窮到快沒錢吃飯了,經朋友告知可以去請領失業補助有一筆錢可以先過活好好地找下一份工作,資料都準備齊全拿去送件後開心地回家繼續過那快餓死的生活,心想再撐一下就沒事了
而過了幾天終於收到勞保局的公文信封,心想終於撐到這天了這下可以稍微無後顧之憂了呢!結果不打開還好一打開就快吐血,公文內容寫道A在多年前自己開了店,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財務困難到連公司員工的勞保保費都積欠上萬元之後也不了了之,直到A今天申請了失業補助,被告知要領補助可以但請把積欠的保費償還,A聽了都快哭死了想說老子連吃飯錢在哪都有問題了哪來的錢生出來去償還那保費阿
以上例子是真是假各位看官自己來評定吧!就不討論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段了
而我想表達的是,老百姓想要拿一點國家的福利保障三不五時就被刁難,連相關的輔導補正空間都沒有,反正那是你自己的事情。
既然如此那相反的國家要從我口袋拿錢也不是這麼的簡單!罰單不是沒收過,違規事實明確、取締方式合法自己摸摸鼻子掏錢去,反而這張倒是第一次上訴訟的,程序有問題就不要怕別人給你挑毛病,錢不是這麼好賺的!
在台灣很多人法學素養嚴重不足我真的覺得很可悲,上次住戶開區權會開到在那吵架還嚷嚷著叫警察來,我在旁邊看都在想找警察來幹啥?警察還管你區權會怎開啊?還是說怕對方拿武器來打架,這可能叫警察來稍微有用點,但如果過程中有感到對方言詞帶有辱罵之實請自行蒐證再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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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過了這麼久也該結尾一下了,免得變爛尾樓。
不囉說直接上圖吧

裁決處的公文

法院通知退還裁判費的公文
此案因於送重新審查時就予以銷案,實際上並未進入行政訴訟庭中,故也沒有判決書給各位看官看啦!
如果覺得有用就收藏起來吧!
至於如果還有人要酸我也是笑笑啦,法規攤在那邊要人民遵守的同時自己不遵守算啥呢?違法搜索後被判被告無罪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國並非極權國家,不是誰說了就算,權益是自己爭取的!
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