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
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
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
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
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嘉義縣朴子市昨天晚上發生一起停車糾紛,車主停放在路邊,疑似阻礙到屋主車輛進出,屋主黏貼紙條在擋風玻璃上,引發車主爆氣怒罵,屋主拍攝的影片在臉書上流傳,引發網友議論。
影片中車主爆氣怒罵,「路是你家的嗎?」、「你可以這樣貼人家的車嗎?」,屋主則回「是貼紙提醒你這是我家門口」,
影片在嘉義臉書粉絲團「綠豆嘉義人」貼出,引發上百名網友論戰,大多數人認為車主停放路邊應無違法,屋主不應在車上黏貼紙張。
記者今天前往事發地點勘查,
該條道路狀況為路邊有白色邊線,經人行道後,則是屋主停放車輛位置,車輛出入口不大,並有行道樹,若有人停車,住家車輛難以進出。
嘉義縣警局交通隊隊長潘春盛表示,
道路邊線外可停車,
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項,
該輛車主是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違者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縣府經發處使用管理科表示,該地點無騎樓,屋主可停放車輛。
潘春盛說,黏貼紙張在車輛上,對方可控告毀損罪,屋主若遇此情況,應報警處理,警方可依車籍資料通知車主移車。
黏貼紙張
並無法"「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無法成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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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他人財產之規定,規定在「毀棄損壞罪章」中,該罪章
之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兩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照本條之構成要件來看,須施以「毀棄」
、「損壞」、「致令不堪用」之行為,拘束他人財物,並無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之情形,故縱
使違法拘束他人財物者,仍本條之適用。
ecfj wrote:
占用自家與隔壁各一半.這邏輯很奇怪.
既然要出國.為什麼不停自家門口....(恕刪)
大大可能誤會了, 這邊的"自家"是指被擋屋主跟它的隔壁鄰居, 不是停車的車主自家...
車主是住彰化, 停車地點在台中, 兩邊是不相關的地方...
附上蘋果報導連結...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