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一下 我很想知道 後續的處理

人情世故 法律 無法兼顧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
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
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
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
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
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Latios_JP wrote:
當天女車主將車停在...(恕刪)

好扯

Latios_JP wrote:
當天女車主將車停在...(恕刪)


叉動車移開...結案!!


租一個小時500搞定
Latios_JP wrote:
當天女車主將車停在他...(恕刪)


上新聞了,追一下後續,了解一下處理的結果。
這些案例都不好,應該把字條好好"黏牢",避免被風吹走;
若是公共道路地則大家互相包容了,字條上還說要送禮,不是嗎??


A辣愛怕跑 wrote:
對付非常之人要用非...(恕刪)

丹丹哦 wrote:
不然在他車上寫個慘字
不然幫他把四個輪胎都拿掉好了

工程豬 wrote:
晚上請人開推高機載走,
不然就把四輪卸掉,





〔記者林宜樟/朴子報導〕
嘉義縣朴子市昨天晚上發生一起停車糾紛,車主停放在路邊,疑似阻礙到屋主車輛進出,屋主黏貼紙條在擋風玻璃上,引發車主爆氣怒罵,屋主拍攝的影片在臉書上流傳,引發網友議論。

影片中車主爆氣怒罵,「路是你家的嗎?」、「你可以這樣貼人家的車嗎?」,屋主則回「是貼紙提醒你這是我家門口」,
影片在嘉義臉書粉絲團「綠豆嘉義人」貼出,引發上百名網友論戰,大多數人認為車主停放路邊應無違法,屋主不應在車上黏貼紙張。

記者今天前往事發地點勘查,
該條道路狀況為路邊有白色邊線,經人行道後,則是屋主停放車輛位置,車輛出入口不大,並有行道樹,若有人停車,住家車輛難以進出。

嘉義縣警局交通隊隊長潘春盛表示,
道路邊線外可停車,
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項,
該輛車主是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違者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縣府經發處使用管理科表示,該地點無騎樓,屋主可停放車輛。


潘春盛說,黏貼紙張在車輛上,對方可控告毀損罪,屋主若遇此情況,應報警處理,警方可依車籍資料通知車主移車。



黏貼紙張

並無法"「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無法成罪啦
===================================================
毀損他人財產之規定,規定在「毀棄損壞罪章」中,該罪章

之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毀棄、損壞前兩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照本條之構成要件來看,須施以「毀棄」

、「損壞」、「致令不堪用」之行為,拘束他人財物,並無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之情形,故縱

使違法拘束他人財物者,仍本條之適用。
ecfj wrote:
占用自家與隔壁各一半.這邏輯很奇怪.

既然要出國.為什麼不停自家門口....(恕刪)

大大可能誤會了, 這邊的"自家"是指被擋屋主跟它的隔壁鄰居, 不是停車的車主自家...
車主是住彰化, 停車地點在台中, 兩邊是不相關的地方...

附上蘋果報導連結...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畢竟是經過口頭同意的,就會把心態從如何解決問題,
轉成如何防止下次不再發生同樣問題,當作學經驗,下次遇到就會多問一句「何時開走?」
至於網友提供的"小撇步"惡整車主或車子的方式,還是別真的做了
樓主並不認識車主,也不知道車主為人或者背景,而你的家還在這裡,
真發生過於激烈的對抗方式,受害的只會是樓主不是提供小撇步的網友

E39520 wrote:
地上又沒紅線,馬路...(恕刪)


不管有沒有違規,從這點可以發現
台灣的用路人難怪一堆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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