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女車主將車停在他家和鄰居家之間,當時屋主以為只是臨時停一會兒就同意,過了幾個小時後鄰居車輛回來但進不去,察看該名女車主的車輛才發現擋風玻璃上留了張字條寫著「對不起出國停到6/13,回來送個禮」,他們只好通知警方求助,結果車主表示人在機場已經要出國了,沒辦法移車,而警方也表示因為只各擋了兩戶一半的家門,人還能進出、只是車輛不能進出,所以無能為力。現在車就卡在這邊自家的車根本沒辦法進出,前面又沒畫紅線!難道要這樣等到車主10天後回台灣嗎?
Latios_JP wrote:當天女車主將車停在...(恕刪) 看看能不能借到堆高機..把它停到公墓區看看下次他還會不會亂搞.反正公墓區也沒劃紅線.要停橫的.直的都可以大排水溝也行.稍為動一下就會下田的這種最好
Latios_JP wrote:當天女車主將車停在...(恕刪) 警察可能只是嫌麻煩,或者是菜鳥....E39520 wrote:地上又沒紅線,馬路又不是你家的當然可以停不要說出國,就連移民了,人家車停在那邊也是合法的 管你停哪裡,就算是馬路沒畫紅線,也不能妨礙到他人自由。應該可以用 刑法的 第304條 強制罪 來處理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外建議樓主可以參考這篇報導 :沒停車位?停別人家門口啊!真的可以嗎?
KevinYu0504 wrote:警察可能只是嫌麻煩...(恕刪) 題外話,你粗體後面的文字,那請問前面的同為要件之一的強暴、脅迫呢?法律條文不是挑自己想看的部分來用的吧...回主題,很想用檯面下的方法
我之前也有遇過類似的狀況,車子堵在我家門口也是一放好多天,找管區警察來看,他們說沒紅線、黃線不能拖,後來我照相並寄去市長信箱,隔天又有警察過來看就說可以拖吊。所以沒往上報,基層警察都不敢吊,往上報後,卻又改變說法
cp175641 wrote:題外話,你粗體後面的文字,那請問前面的同為要件之一的強暴、脅迫呢?法律條文不是挑自己想看的部分來用的吧... 該怎麼說呢....強暴、脅迫不一定就暴力、直接性的,用其他手段、方式達到強迫、威脅、迫使等狀況應該也符合吧 ?把自己的車未經允許停在其他人家門口,也不管是否妨礙到他人,算是脅迫吧 ?都擺明直接不管你,老子(老娘)就是要擋住你家門口,你想怎樣的意思不是嗎 ?之前有次跟法律的朋友聊天,我開玩笑問他,像現在許多人手機都有紅外線功能,如果我走在路上看到有戶人家正在看電視,然後我故意鬧他,趁他看電視時一直把他電視強制關掉,我有沒有罪 ?朋友是說 撇除舉證困難&微罪不起訴之外,其實適用 強制罪 這條法條的,因為我讓其他人陷於 "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無義務 : 對方因為我才必須一直忍受我沒事就將電視機關閉還得重新打開,妨害人行使權利 : 我害對方沒辦法看電視所以不見得非得有暴力、直接性的侵犯才可以適用 ~用其他方式(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就應該可以適用這條法條。法條不是得挑自己想看的部分,而是得看該法條是否 " 適用 " 當下情況來使用。不過我不是法律專長啦,如有法律專長的朋友願意協助解釋一下是最好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