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會開單,以最高速限全程行駛國道內側車道,不禮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

同意10樓大哥的看法,真的要讓出一道,除了可以讓車流更順暢之外,該車道也可以讓特種車輛緊急時使用!
Tom

YOUNGYOUNGYOUNG wrote:
哈哈哈!你騙我沒住過LA...(恕刪)


所以結論,你也知道LA車流太大,常常塞車
什麼空出內線,根本是笑話~~~
那在台灣呢?……
又要拿歐洲來比?
先要求台灣政府比照德國的無限速高速公路吧!~~
那我下次組隊好了,3台車併排都以最高速限行駛,反正內線不用讓是嗎?
覺得許多人的觀念還在"玩法"
反正法律沒要開我單罰我錢
我就可以這樣玩

國道警察局都回覆你說
"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
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是為了"你的安全"跟"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

如果你覺得你的安全是個屁
那就裝一台準一點的GPS測速
以法定最高速限~一直死守內線吧
祝您行車平安

YOGI wrote:
在法律、我已經是盡應注意事項且達科學理性的極限...(恕刪)


在法律上沒有盡應盡注意事項這種事情

連年年檢驗的法定測速照相杆都有可能出問題

您的GARMIN也不過是民用系統 就不會故障嗎

所以才會用相對時速來作規範

如果後車相對比您快您就讓他先走 這不就是超車道字面上的意義嗎

實在不懂堅持留在內車道且不願意禮讓較快的後車先行的邏輯在哪邊

如果他真的超速 您可以通報國道警方處理他

實在沒必要用自以為的正義去擋道

路怒族很多 真的遇到了不就是得不償失......

快樂出門 平安回家 才是真締呀~

YOGI wrote:
自己沒有法律常識,你不知道法律上有『類推適用』嗎?

既然取締超過最高速度,考量機器誤差,所以有『+10K』

那取締低於最高速限,當然也要考慮機器誤差,所以『類推適用』『-10K』

就我現在看到判例,印象所及多是『-20K』



你在表演喇叭花?

雷射機器誤差,+-2,好嗎?

法條中根本沒有低速寬容好嗎?

法條中說的是最高速限好嗎?

超速寬容也不是因為儀器誤差好嗎?


順便跟你說速率計"原廠"合法誤差,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類推解釋?

原來但書可以類推解釋啊,

哇,你法學應該常常不及格。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故例外法不能為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Even- wrote:
.你是佔超車道開車才有安全感 ?才有優越感 ?還是單純喜歡開內線 ?..(恕刪)


我是否喜歡佔用內側車道,跟樓主『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必禮讓後方更高速度』主旨無關。

你不是過度推演就是你有閱讀障礙。

你若是反對我附和樓主開版主旨,你就是主張『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需要禮讓後方更高速度』。

我不一依據你們的道德禮儀標準,但是後車同樣也沒有切回中車道

在你譴責前車時,也請以同樣道德禮儀標準譴責後車!
這跟捷運扶手通通靠右的意思是一樣的~
10年後會發現,這樣是錯的,因為沒有 有效利用整個扶手~~~

試想,3線車道 中線外線 都有車時 並車速達100公里時,

該後面車輛該如何合法的利用「內車道」超車~~~

內車道超車的議題,根本就是假設中線車道的車輛,皆是時速低於100公里以下..........

最好的方法,還是應該提高限速,可以達130公里甚至150公里~~~

加速車流運行,使塞車的情況減少~~~並將路肩禁止通行,設定為要下交流道的車道…

使平面3車道能有效利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27號
法官見解部分

3.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開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 款訂有明文,
即小型車如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須以該車道為超車道
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始合於該規定。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
,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惟該路段容許最高
速度係時速110公里,但原告竟以時速92 公里行駛,是以原
告駕駛小型車在該路段內側車道行駛,顯違反高速公路及快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 款前開規定,從而原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55號

(二)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VW-3722 號自用小客車,以
每小時86公里之速度,行駛於最高限速為90公里之高速公
路內側車道,有雷射測速器之測偵相片1 幀在卷可佐(見
卷內22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有人在速限90公里的地方以86公里的速度行駛內側車道,也被開單了
所以想開內側車道的人,建議盡量以『自己可以把握』的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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