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自己沒有法律常識,你不知道法律上有『類推適用』嗎?
既然取締超過最高速度,考量機器誤差,所以有『+10K』
那取締低於最高速限,當然也要考慮機器誤差,所以『類推適用』『-10K』
就我現在看到判例,印象所及多是『-20K』
你在表演喇叭花?
雷射機器誤差,+-2,好嗎?
法條中根本沒有低速寬容好嗎?
法條中說的是最高速限好嗎?
超速寬容也不是因為儀器誤差好嗎?
順便跟你說速率計"原廠"合法誤差,
表速可以比真實速度快 0 ~ 真實速度1/10 + 4km/h,
所以表速"100"真實速度可以為"88",
表速"110"真實速度可以為"97",
類推解釋?
原來但書可以類推解釋啊,
哇,你法學應該常常不及格。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故例外法不能為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法官見解部分
3.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開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 款訂有明文,
即小型車如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須以該車道為超車道
、或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始合於該規定。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惟該路段容許最高
速度係時速110公里,但原告竟以時速92 公里行駛,是以原
告駕駛小型車在該路段內側車道行駛,顯違反高速公路及快
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 款前開規定,從而原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