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道的立法目的與詳細因果關係。

yan49516 wrote: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9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
向行駛,並得與主、次要道路立體相交或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
公路。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法規的超車道是內車道,內車道包含了道路上的內側車道
所以說超車道不是只有路上的內側車道那一條車道。


前言已經說得很清楚囉,
母法,內車道應是超車道,
子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同一個東西,只有一個,
你說兩"內車道"與"內側車道"兩者不同,
就是你在用胡說八道扭曲法律,
就是你用胡說八道讓子法違背母法。

內車道 就等於 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就是最左側車道,
你胡扯到"中"內車道做什麼?
母法是有說"中"?
中並不是能省略掉的詞。
kilo28611 wrote:
事實就是那位大師找不到國道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
有沒有開最高速限或是有沒有超速
一律都由執法機關來證明

人家"從頭到尾"都在說執法單位沒"依法行政"
您怎麼說人"自打嘴巴"呢?

"執法"單位連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
您怎麼不說他們"自打嘴巴"呢?

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應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說是"例外法"的話
聲稱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人
要"舉證"自己有"最高速限"喔

這在執法單位眼裡,也是"通通合法"

katana057 wrote:
內車道 就等於 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就是最左側車道,
你胡扯到"中"內車道做什麼?
母法是有說"中"?
中並不是能省略掉的詞。


中內車道,四個字就看懂「中」這個字。

令人嘆服。
kilo28611 wrote:
所以到底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katana057 wrote:
國道警察已經違法了好嗎?
你去找出時速105km/h以上的未依車道行駛罰單給我,
我就跟你信國道警察有正確執法。


硬要亂入
卻不敢回答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一直跳針跳針的不知所云
還有人真著跳針
真是歡樂
笑得好開心
到底是怎樣邏輯思考才會講出
開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要自己證明達到最高限速這樣的話
大概只有抱著神主牌講話的人吧
行車速度多少只有執法機關說的算

真怕以後會有人說
上高速公路要自己證明有達到時速60公里
看時速表嗎? gps嗎? 比別車快就行了嗎?
不然連高速公路都上不了
真令人傷腦筋耶.....
kilo28611 wrote:
硬要亂入

來01不就是要"討"論,怎麼會怕人"來"論?

kilo28611 wrote:
卻不敢回答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不就是"執法"單位連自己的"說法"都不能"執行"
不然要怎麼聊下去?

kilo28611 wrote:
一直跳針跳針的不知所云
還有人真著跳針
真是歡樂
笑得好開心

不是說沒有什麼開不開心的?


kilo28611 wrote:
到底是怎樣邏輯思考才會講出
開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要自己證明達到最高限速這樣的話

大法官說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在是否適用方面,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故其間的關係並非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在解釋態度方面,例外法應比原則法採行更嚴格的解釋態度,以免例外過多而否定原則規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惟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由於時代的變遷,例外法亦可能成為原則法,原則法亦可能成為例外法,故仍須根據規範目的及條文內容予以具體判斷。

執法單位說
小型車於未堵塞行車狀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係屬"例外"規定,並無低速寬容值

您怎麼會有需要"思考"的錯覺
充其量只是"組合"而已

kilo28611 wrote:
大概只有抱著神主牌講話的人吧

不擇手段非豪傑,不改初衷真英雄

既然抱緊"神主牌"就不會"自打嘴巴
會"自打嘴巴"的,是嘴到"神主牌"都倒下來那種

kilo28611 wrote:
行車速度多少只有執法機關說的算

所以,為什麼可以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
不超車行駛於超車道上?

您車上的"速率計"有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校驗?

kilo28611 wrote:
真怕以後會有人說
上高速公路要自己證明有達到時速60公里
看時速表嗎? gps嗎? 比別車快就行了嗎?
不然連高速公路都上不了
真令人傷腦筋耶.....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

超速是由執法單位這個"原告"舉證的喔
當然低於"原則法"規定的"最低速限"
也是由"原告"舉證喔
我有說不讓人討論嗎?
前言不搭後語
硬要亂入是討論的方式嗎?
再繼續跳針啊...
原來是不經思考,只是組合才會講出
開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要自己證明達到最高限速
這種見解獨到的話
那以後每個人都不要開車上路了
因為有人說車上的"速率計"有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校驗?
我昨天開心歡樂
前天沒有什麼開不開心,不行嗎?

剛才已經寫e-mail給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
請他們加強取締超車道超速違規
那些愛把超車道當超速道的駕駛
自求多福了.....
yan49516 wrote:
katana057 wrote:
內車道 就等於 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就是最左側車道,
你胡扯到"中"內車道做什麼?
母法是有說"中"?
中並不是能省略掉的詞。



中內車道,四個字就看懂「中」這個字。

令人嘆服。


你根本沒在溝通,且誹謗侮辱。
kilo28611 wrote:
硬要亂入
卻不敢回答是不是警察要證明達不到最高速限才能開單呢?
一直跳針跳針的不知所云
還有人真著跳針
真是歡樂
笑得好開心


跳針的是你好嗎,
引言只引段落,最標準的斷章取義,
且亂回話。

kilo28611 wrote:
剛才已經寫e-mail給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
請他們加強取締超車道超速違規
那些愛把超車道當超速道的駕駛
自求多福了.....


恩,很好啊,
超速是不對的,最高速限占用不讓後方合法示意超車者,也是不對的,

提醒你,你沒看的主文就說了,
超速10公里以內,
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速限110的路段,他開119警察也不能被舉發,
頂多國道警有閒,可以追過去勸導或寄沒有用的勸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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