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 用途 跟 使用時機 嗎 ??

辛苦樓主了,整理得真好
但應該有人依舊看不懂啊
sunmontue wrote: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為什麼要讓開



前提是你沒有堵塞內側車道(超車道)的行車狀況 !!
才符合規定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第3款

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因為
法規有了 .
罰則也有了 .
但是高公局國道警察卻沒有落實執行 .
所以你才會有 "為什麼要讓開" 這樣的思維 .
donhsueh322850 wrote:
前方無車 時.
只要你保持最高限速
那你想在內車道怎麼開就怎麼開 !!
想開多久就開多久 !!
因為要超車的人已經違規超速.不用理會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第3款

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至於後方車輛有沒有 "超速" ??
那是由國道警察去測速裁定的 .
而不是由你/我/他 "認為" / "覺得" / "應該" 去認定的 .

只要你(妳)覺得後方車輛有 "逼車" 的行為 .
不囉嗦 !!
請直接提出事證向警方檢舉 !!
donhsueh322850 wrote:
當 前方無車 時.只...(恕刪)


不要再害人了
已經PO 3遍 定速110 還是被警察開單

有沒達到最高速限 是警察說了算 不是用路人..
萬一就是沒達到..就是吃單子 就如連結上那個新聞一樣

如果他不開在內線.. 警察拍到95 其實沒事的..
daslebewohl wrote: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偉大...(恕刪)


高公局說的 :

希望內側車道能 "提高道路使用效益" 跟 "保有超車道功能" 雙重目的共存!!

但是 .
雖然高公局國道警察自己期望如此 .
而且法規有了 .
罰則也有了 .
高公局國道警察自己卻沒有落實執行 .
等同變相鼓勵合法佔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車道) !!
才會有人死守最後一道防線(最高速限) .
這問題就跟當年女生要不要當兵一樣...
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兵役法第1條規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因此女生不用當。

法律基本上都是無罪推定論。

換言之你今天搬再多條文、再怎麼解釋,都沒有辦法打得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硬凹什麼表速不一定準啦~GPS多少多少什麼鬼的也沒用,因為儀器標準就是有容許誤差,這也是為什麼高速公路有速限的寬限值。也就是說寬限值不是讓你把超速合理化,而是因為儀器標準有容許誤差。
KINCON wrote:
開國道內線要讓超速車嗎? 警察來解惑

「真男人」國道內側110km被超車!萬人怒嗆:路隊長 警6案例解答了

從這二則新聞,我的認知是用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

不違法!
不違法!
不違法!

只是用勸導方法勸導

不要佔用內車道!
不要佔用內車道!
不要佔用內車道!

簡單來說,就是和先前捷運電梯一樣,鼔勵站右側, 但不站,,,, 你咬我啊...
...(恕刪)

完全違法 !
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來究其 "路權歸屬" 及"讓車"?
法條白紙黑字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白紙黑字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法條的內容 就非常清楚了
文明國家的公民應該遵守法規
法規的明文規定這麼多條? 違反規則當然有罰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卻行駛超車道,違反行車管制!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 規定行駛(內側)車道。的違法行為!
是沒有在"超車",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如果有"超車",超車後不離開, 如果造成堵塞, 處罰更重 ! 加倍 !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走錯車道就有罰則了! 致堵塞是加倍處罰 ! 不是沒有罰則, 是不執法!

沒被開到單並不是沒有違法 !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看不懂您的邏輯?沒收到罰單?根本不能代表沒有錯 !
守法的公民是遵守規則? 不是閃躲了罰單沾沾自喜?
這是典型的『邏輯誤謬』
難道房子沒被拆除就不是違建 ?
超過追訴期沒被抓到就不是違法行為 ?

法規白紙黑字請遵守 !

douglas7122 wrote:
法律基本上都是無罪推定論。
換言之你今天搬再多條文、再怎麼解釋,都沒有辦法打得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您沒看法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車道之使用)
依法,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路權(誰能使用)是不必去看 "無設置者" 的規定??? 依據法規? 是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的道路, 才看 8-1-3但書的規定。

無罪推定原則(英語: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 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

交通法規有規則 , 也有罰則
規則如 安全規則 ,高管規則 , 違反規則則適用罰則, 如處罰條例 !

非超車卻佔用超車道 ? 是這台車所在的"位置"錯誤! 不是完全無關的"速限"! 怎麼能藉由"最高速限" 去說成無罪 ?
這樣說是權利(路權) 和(速限) 義務不分 !
可以只享受使用權利? 卻不必盡任何禮讓的義務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並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 路權就會變不見 ?
"速限" 並非路權 !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速限正確 也不能 改變佔用車道, 走錯車道的事實!
1.在時間上並非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而只限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離開內側車道之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 這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能拿尚未發生的事實來充當路權嗎?

2.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3.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設定超車道之路權範圍, 都不在"但書"明文規定之中,而是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沒有的! 因此不能排斥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 或離開超車道? ,只能依據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規定之路權 。

4.但書既沒有半個字提及"超車道", 此處但書根本沒有排斥本文"超車道"的適用, 不適用於排除"超車道","超車道"和"最高速限"非相互排除,而是共同存在。
既然不能排除超車道,非超車無路權何以能行駛超車道?

並不能 規則 和罰則 不分 , 拿沒有罰則 去倒推 規則不存在 ??
非超車卻行駛超車道,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 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的違法行為!
這就是我常說的肉粽!



看海成花 wrote:
事實就是一堆自以為最高速的佔用超車道者導致高速公路一坨一坨哦!
而這一坨一坨不會到達最高限速哦!
包含超車道哦! (恕刪)
chienchenghung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恕刪)


簡單的說就是路隊隊長根本不看後照鏡,所以,他一直不知道後面已經排一整串
最垃圾的就是
原本兩台開110km的車子在同一車道
後面那台開110km的就不喜歡有人擋著,於是就切到內側車道以110km行駛
於是..就兩台110km的車車占據兩線車道..
這兩台車開始用最高速限造成後面塞成一大串..我們稱之為路隊隊長

原來這兩台快樂錶都是錶素110實際只有90
讓實際開100km的也只能降速到90..實際開到最高速限的,也只能降速到90
而通常這兩台我們稱為路隊隊長的,基本上是根本不知道後視鏡做啥用的,所以你閃他燈也沒用..
通常這種三寶光注視前方就會很吃力了
按他喇叭,又怕他一嚇到翻車
所以只好就跟著..
等待超越這兩台車...前方就是一片光明,大概可以衝刺個30~40秒,直到遇到下一台路隊長!
axr6902421 wrote:


簡單的說就是路隊...(恕刪)


而且那台擋住超車道的還會想:
那是後車的問題,
乾他p4?

可是事實是假如沒有那台佔用超車道的就不會有後續效應。
還真以為定速自以為的最高速不會影響後車。
永遠跳針在「別人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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