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平權----開放不強制兩段式左轉之後的行車狀況

我沒有胸部 wrote:
我該怎麼說您呢!其實(恕刪)

機車去繞迴轉道沒問題呀~

問題是在不妨礙或損及其他用路人權益,也不會造成迴轉巷道附近居民的安寧與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待轉是不是比較合宜的方式?

我提出的是問題點與相對可能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法,並非是要求什麼特權呀~

若您是住在迴轉巷道的住戶,您希望整天要左轉的汽機車都開進來嗎?🤔
e36coupe wrote:
相同的排氣量繳同樣的(恕刪)


哪有一樣~

我騎車不是沒有可以直接左轉的權利嗎?

我也沒有可以騎在禁行機車的權利呀

假設我是黃牌也沒有上國道的權利~

比較可憐的是紅牌騎士吧~錢沒有少繳反而還不能上國道
吼吼吼~~ wrote:
哪有一樣~我騎車不是(恕刪)

你相同排氣量的汽機車有繳不一樣的錢嗎?

你繳的錢有比大車多嗎?憑什麼享有甚至超越大車的路權?
我沒有胸部 wrote:
先不考慮一般所謂無下...(恕刪)

同時配套修法就好。
無論是否不同車道,只要不是整個車身超過後車車頭,並且打了方向燈才切入後車前方,前方車輛負全部肇責。
機車一定不會跟你乖乖排隊左轉道的

每台都會跨雙白線死命插到最前面

自詡拯救台灣混亂交通,你敢嘴?

- - - - - - - 

機車體積小

不等於

佔用道路容積小

在道路行駛時,機車也不可能是密集排好往前的
收費問題,還可以評估一下事故發生時付出的公眾代價
我沒有胸部 wrote:
汽機車平權----開放不強制兩段式左轉之後的行車狀況
先不考慮一般所謂無下(恕刪)

汽機車平權? ← 這是不可能的
(1)不同車種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平權 ? 汽車去擠在機車待轉區 ?
汽車轉彎時 , 加上內輪差及外輪差 , 比起直行時,所佔用的道路面積會更多, 所以必須分流 , 才不會所有車都塞在路口, 動彈不得

超過道路能負荷的 最大車流量 Qmax , 車流就會崩潰

水多到超出河道就會溢堤
是誰都走不了,大家一起塞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1km 內擠進200車 這種密度(D), 沒有車距了 , 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誰都動彈不得

(2)車輛分流才能大家一起順利通過路口
這橫向(3)左轉 (2)直行(1) 待轉 三股車流 都是綠燈 , 都有通過橫向鄭州路停止線 之 "路權"

能通過橫向鄭州路停止線 是因為 綠燈指示 行進 路權 , 這三股車流都是在該綠燈的指示下, 通過鄭州路停止線, , 相對 , 塔城街方向為 (紅燈) 。
這三股車流面對同一個綠燈 , 通行的權利是相同的, 但佔用道路面積不同, 所以被法律分配去使用道路的 "那一個部份 的三度空間 " 及『使用的時間←四度空間』 , "路權" 當然是不同的
二段式左轉根本不影響 任何人之 "路權" !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道路是公用的 , 公家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所以必須分配
分配 誰去使用道路的那一個部份"長寬高"空間 , 分配 誰能使用那一段時間 ← 法律分配之路權
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使用時間),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
大貨車和小汽車都有高速公路通行權, 但法規指定/分配大貨車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路權分配!
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禮讓義務)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法規 以 第四空間的 時間差錯開雙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 , 所以法規 必須加以分配
法規 以時間更迭方式 , 就是以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錯開雙方

將路權混淆到人權 ? 以為所有交通工具 ? 所有載具 的使用權利都相同? 這出發點就已經錯誤 !
載具"使用權利" 不同就說成 "低能歧視政策" ??
這個論點的基礎就是錯的
混淆了單一載具和另一台載具之間 原本不同的特性 ? 本來就不可能有同樣的分配 。
路口是四方車流交會的地方, 法律必須分配 每個方向 各自使用多長.多寬,多高的"路口"空間, 以及多長的路口使用時間 。
汽車靠內機車靠外,車種分流, 要防止車流擾動, 本該避免混行車道
這只是 左轉機車 分段為二次直行,停等後再左轉, 左轉汽車先行左轉 , 都可以左轉
但一起轉是先造成車流交織 , 只是 擾動到車流 ,增加碰撞 的機率
"路權"只是先行後行 , 完全不影響 機車 左轉的權利 !
先行 後行 就是 預做"分流" , 以第四空間的『時間』來隔開雙方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疏導分流 ,不增加車輛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是人在使用道路 , 不是 那一台車 在 使用道路 ?
載具只是用來運送人 , 讓人能由A點運送到B點 , 不是那一台載具從工廠被製造出來 ? 就擁有天賦路權 ?
道路的功能在運送 "人" , 交通是運輸"人流" , 讓"人"流動由A點到B點
不是載具在路上跑來跑去叫做"交通" ?
機車只是載具 , 是人騎機車, 不是那台車由車廠出場後就有什麼權利 ?

道路是公用的, 是公眾在分配 "道路使用空間" (是針對所有的車或人 的規則 ) ←公眾的法益
不是 "個人" ← 單一個人的法益 , 更何況是拿"車種"出來爭取不存在的路權 ??
如何分配道路會達到最大的效益 ?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公共運輸發達, 很多人共乘一台車,「道路空間」就出來了!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因為道路 空間有限 , 又因為車流是一種"波動" ,波的傳遞, 必須要 "分配"使用範圍, 才能避免 "波動"引發車流擾動甚至"碰撞"
這個"位置" 是分配給所有的車 ,除了分配 使用 三度空間 的長寬高的道路空間 , 還有 分配 第四空間的使用"時間"
每一台車的位置 若不依分配行駛 , 就是引發 碰撞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 規定 , 不能堵塞到路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交通指揮人員 > 燈光號誌
紅綠燈只是代表路權 , "路權" 優位原則是 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警察叫你走, 警察就取代了那個紅綠燈 ,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優於"紅綠燈 及 標線標誌" !


(3)汽車左轉排隊 , 就是兩段式 , 是錯開對向的直行車流, 在對向直行的時間之外 ,才能左轉 ←時間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 , 同樣是停等到 直行車 通過 , 同樣是二段式

道路上從來沒有平權這回事!
交叉路口能四方平權?一起通行?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分配行駛,指定行駛,排序行駛,一定有行駛區域的區分,次序優先/前後的區分
不可能大家一起通行?
把 通行權 說成路權 ? 邏輯會完全錯亂 , 完全不知所云

道路是公用的, 不是所有的路想怎麼走就走麼走 , 必須依法律(路權)分配
為什麼要分配?
因為道路的容量有限, 必須有人先走, 有人後走,以時間差來避免碰撞, 所以才有路權的區分
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分配, 不可能是天賦路權? 交叉路口四方一起通行, 反而是全都擠/撞在一起
herblee wrote:
汽機車平權? &larr...(恕刪)


麻煩重點說明好嗎?
不要每次都複製貼上
傳教啊,看的眼疼!
herblee wrote:
汽機車平權? &larr...(恕刪)

你知道你複製、貼上的內容到底是在說什麼嗎?🤔

所謂的車種分流指的是汽車只能走汽車專用車道,機車只能走機車專用車道,但是台灣是假的車種分流呀~簡單的說就是左線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右側外側車道什麼車都能走~機車必須也只能和在右側車道的汽車、計程車、貨車、公車甚至大卡車共用車道,這是哪門子的車種分流?

你內文中所謂“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在所有能通行的車輛中, 區分誰先誰後(使用時間), 區分誰走那一個車道, 這才是路權!~⋯(恕刪)

道路是公用 ! 大家一起使用 !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 , 所以法規 必須加以分配
法規 以時間更迭方式 , 就是以第四度空間的"時間差" ,來錯開雙方


你知道在台灣眾多尤其是市區道路左側內線車道,一天24小時,全時段所有的路權只分配給四輪的汽車與大型重型機車使用嗎?

你內文中還提到二段式左轉根本不影響 任何人之 "路權" ! ,但是你內文中另一段又提到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在台灣機車不能使用內側車道並直接進行左轉叫做不影響任何人之路權?😂

最後,你複製、貼上的內文充滿了不同論述之間的矛盾矛甚至不知所云,就不一一回應了~

jason 567 wrote:
YES 我想左轉就左(恕刪)


三民路內側原本就禁行機車,我猜這位"小姐"應該是想迴轉,
很多機車迴轉是直接轉過去,因為如果待轉,要"轉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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