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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編號:82535392
                                                    張三白 wrote:
兩車碰撞點已離槽化線,該路段允許兩車併行
也就是說除了前、後車的關係外,
你這不就是在證明汽車轉彎後機車才追上來的嗎?
機車是越過槽化線才與汽車發生碰撞
我前面舉過人行道的例子
機車有沒有可能走人行道超車?
有, 多的咧
難道在道路上的駕駛也要注意人行道有車衝出來嗎?
另外也說了
機車並非樓主的第一台後車, 而是轉彎中後面追上來的<=這是與一般類似案件最大差異
所以根本沒有所謂讓不讓的關係
照這邏輯
汽車連槽化線都要開上去關門了, 是這樣嗎?
還是說要比照開上人行道?才能避免機車用人行道超車?
引述法條不是不行
但敘述要合情合理
閣下只引述法條卻無法連結實務上的合情合理性
這不會讓人信服的
所謂法官心證, 就是要法官判決符合實務上的合情合理性
若無法符合實務上的合情合理, 就容易被說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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