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如這類議題我是覺得總統候選人應該來發揮一下長期人民對恐龍判例和警察執勤安全都很在意警察畏懼開槍2020年才造成台南殺警案居然一人一刀就能夠放倒兩個帶槍的警察2019年則是嘉義台鐵李姓員警不敢用槍賠上生命更早的2016年則是新北市違規魔人不滿取締拿刀砍人,警仍不敢開槍還好命大沒死現此時本版討論串仍然存在著臉厚的違規者大言不慚說要把檢舉人抓出來完全沒認識自己違規是一個錯誤,這就是執法蒼白造成的後果再不嚇止歪風,越來越囂張的只會是犯罪率!台灣已經快變成高潭市!
曉得 wrote:檢方認為,張警明知道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不能逾越必要程度,如果不是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事發當時雖然林男拒檢逃逸,但他沒有對巡邏員警、路人有衝撞或攻擊行為,對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也沒有立即、明顯的危險,認為他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檢察官腦子有坑喔闖12個紅燈還可以說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也沒有立即、明顯的危險一定要撞到人才算危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