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dodayn wrote:如果您真的天天經過,再看新聞中的影片,應該可以知道當時的車流量是少到可憐,而且那段路又寬又直,沒道理從遠處看不到行人站在斑馬線上。
其實這位計程車大哥當下的情況只看那一小段影片,我不太知道整個的情況!
我只知道那路口的路況 ..... 幾乎天天經過
但是我的確看過摩托車強制停下來禮讓違規過馬路的行人,後方兩台摩托車追撞的 (很輕微) ...
但是這法規的問題就是 行人 大於 機車 大於 汽車 ...
即使違規, 法規永遠站在有優勢的那一邊 ...
我也沒看到警察積極的宣導跟嚴格裁罰 "違規" 過馬路的行人!
停讓行人後車追撞,絕對是後車沒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造成的,法院也一定是這樣判。沒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是台灣駕駛人的另外一個重大問題。
法規並沒有 行人 大於 機車 大於 汽車,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盡量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的可能性。如果影片中的行人是突然從路旁直接衝出來,計程車無法及時減速而按喇叭從旁邊開過去,這樣開罰我也覺得非常不合理。但影片中明顯可以看出,從檢舉車慢慢停下來後數秒內,完全沒有任何車輛通過,接著就是計程車鳴喇叭快速從行人旁刷過,之後到影片結束為止,計程車後方也無出現任何車輛。影片從頭到尾,就只有拍攝車和計程車兩部車出現而已。因此,計程車明顯是能停讓而未停讓,而非無法停讓。這在法律上的說法,就是大家最愛說的「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
簡單來說,盡力避免發生危險是所有駕駛人的基本義務,這點是在任何法規之上,畢竟法規一定有疏漏。不只最高法院是如此認定,所有交通先進國家也是如此。要不然,如果路口紅綠燈故障,各方向號誌全部綠燈,然後大家都說我有路權不用停讓,接著全部撞在一起之後,死了人再說要國賠?事後如果法官檢視證據之後發現,駕駛明明可以清楚看到前方有橫向車流,仗著己方綠燈有路權而直直往前衝,此駕駛一定仍然會有相當程度的肇事責任。
雖然今年九月之後,如果行人闖紅燈而駕駛沒有停讓,縣市地方警局的共識是不開罰了。但還是那句話,駕駛人有盡力避免交通危險的義務,能夠停讓就停讓。否則如果能停讓而未停讓,萬一撞到了行人,還是會有肇事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