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nt0m wrote:
跟車子實際上是誰的有什麼關係,還是有哪個過往案件或是法條可以解釋一下
還有人說要姊姊授權樓主才算是用車人,那還不簡單,家人之間口頭就可以成立契約了
這種東西連白紙黑字都不用
「姊姊,車子借我用一下我要跑客戶」
「好喔要記得還我」
契約就成立了
閣下要不要去找一找,有這種可以延伸出去的判例嗎 ?
omniyeh wrote:
這個被害人,就是車主本人,不是什麼借用車子的人可以硬凹成自己才是 "被害人"。所以只有車主本人可以向 "加害人" 請求賠償。
omniyeh wrote:
就算去租車,租借來的車被撞了,只要租車的人沒體傷,肇事者也只跟租車公司談賠償,怎會管你租車的人是不是去跟黃仁勳談不成生意了。
omniyeh wrote:
除非車主本人,去證明,車主每天將車出租給借用的人,並收取租金。因此次車禍,導致車主無法收取租金,那車主就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Phant0m wrote:
我不知道耶
畢竟有人發現自己邏輯狗屁不通之後一直編輯自己的內文
我看應該是你被結案了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