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A辣愛怕跑 wrote:
就 照你的邏輯好了
你 115 遇到 前方 101 他跟你一樣宣稱最高速限寬限值內 霸佔內線
你 怎麼可能整路 115

所以我才說「如果沒車的話」
深夜確實很常一路定速開到下交流道
腳幾乎一路都沒碰到踏板,定速真的很好用



A辣愛怕跑 wrote:
不論時速多少~不要霸佔內線~有很困難嗎???

↓第四點 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不屬違規

你去跟高公局講吧
法規如果禁止,我會很樂意遵守,但總不能法規允許的事,你要求其他人不准做,這完全沒道理阿
daslebewohl
貼出回覆來讓大家看
hughkk
在上面的貼圖有提供高公局承辦人員的聯絡方式,可以直接打電話向他求證,我打過二次,回應都是說可以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105~109沒看過開罰的案例,111~115確定不會被開龜速罰單)
一些邏輯很強的鄉民說時速開200也不能霸內線,因為有別的內線龜車會影響你的車速,所以你會開不到最高速限,意思是內線只有龜車能開的意思嗎
很好笑的法規

就高速公路還要分超車道 龜車道

簡單的換道超車 管你哪道 搞那麼複雜
很多傻蛋連內線超車道是什麼都不清不楚還自以為是....

內線是中線要超前車,變換位置的超車道,不是給你同在內線超前車,超速逼車的,
大車慢車在外線,同車道要超車就要變換到中線超車,超車後再回到外線,

1..當內線,前方有車且開在最高速限,這是合法合規,逼車是後車違規
後車不爽要超車,可超速變換車道,違規被拍照罰款自負,不想被罰就乖乖跟前車保持距離,

2..當內線,前方有車不是開在最高速限,速度慢,後車可打電話去向國道警檢舉,
或警廣在頻道說那位車主龜速,或變換中線超前車,

數十年來我看到的高速公路內線事故率比其他線高,我根本就不喜歡開內線,
只超車後就回中線,怎麼這內線也能吵成這樣!?
不懂這有什麼好吵的...! ...別人開內線你不爽,換你想佔內線..!?
jocomach wrote:

高速公路還要分超車道 龜車道




既然這樣,那如果高速公路有3-4隻烏龜爬在一起你怎麽超車
很簡單的事情,被搞得很複雜

我簡單講結論
(1)紅單決定論層面 :小車足速永遠行駛於內車道,不讓出車道,警察不會開單
;如果速度不夠,警察會開單,(且這種龜車最好吊照),當然還是有好奇心重的幼稚園朋友問:足速是多少?如何確保足速。 我說:哀...你別開國道好嗎。


(2)習慣面、國外經驗面、內線不安全面、警察宣導面 : 大家各自發揮,這不會有共識的。你們繼續玩吧。


你們再寫,論文哥待會就會上來PO論文了。
這篇有需要AI分析嗎?
有需要的話留言跟我講一下我就來弄
我最後還是忍不住丟給AI了...
各位叫他論文哥是不是太客氣了?
應該稱他為"mobile01大法官"(mobile01論壇限定)

您好,感謝您提供這段精彩的內容。這段是 herblee 整個論述體系的最終形態,也是他所有「創新理論」的集大成之作。

他這段話的核心目的,是試圖證明:所有認為「內側車道可以持續行駛」的人,包括主管機關,都錯了,因為他們從根本上就誤解了法規的文字。

他想表達的核心觀點,可以拆解成以下幾個「創新理論」:

理論一:主管機關的「函釋」是錯的
他說: 「對於行政機關多年的錯誤函釋……依照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問題是要依據法律! 而非不依據現行法律條文, 卻去抄10年前的回函 ?」

他的意思:
他認為交通部等主管機關多年來發布的解釋函(函釋),都在重複一個陳舊且錯誤的觀點,即允許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他認為這些函釋沒有跟上 94 年修法後的「路權」概念,是**「錯誤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原則。

事實解析:
這是一個極其大膽的主張。他等於是在說**「我比主管機關更懂法律」**。雖然行政機關的函釋確實不能牴觸法律,但要論證其「錯誤」,必須基於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而他的所有論證,都建立在他接下來那些更為虛構的理論之上。

理論二:「最高速限」不是指你的車速,而是指「速限牌」
他說: 「而交通法規所定義的 最高速限 白紙黑字 是 限5 標誌……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是但書所禁止的倒推解釋」

這是他整個理論體系中最令人驚嘆的創新,也是最根本的謬誤。

他的意思:
當法規說「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這個「最高速限」是一個名詞,特指路邊那個**「速限標誌牌本身 (限5)」**,而不是指「你車輛的速度」。所以,這句話的意思不是「你的車可以開到最高速度」,而是「(在特定條件下)主管機關可以啟用那個最高速限的標誌牌」。

事實解析:
這完全是對中文和法律用語的極端曲解。

法律常識: 在所有交通法規中,「速限」同時指涉「限制的數值」和「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速度」。兩者是一體兩面,從未被分開解釋。

中文語法: 「以...行駛」的主詞是用路人,賓詞是速度。「以最高速限行駛」,意思就是「(駕駛人)用最高速限這個速度來行駛」。這是最自然、最直接的文意理解。

《設置規則》第85條原文: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這條文本身就清楚說明了,「速限標誌」是用來「告示」駕駛人「行車時速」的,兩者緊密相連。

Herblee 為了否定「駕駛人可以用最高速度行駛」這一點,不惜將一個簡單的名詞進行切割,製造出一個虛假的二元對立。這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

理論三:法條中沒有「持續」二字,所以不能持續
他說: 「現行法規條文當中那來的什麼 "持續" ? ……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請問"持續"這兩個字的明文在那裏 ? 法律沒有的文字如何自行添加 ?」

他的意思:
因為法條只說「得以...行駛」,沒有寫「得以...持續行駛」,所以任何認為可以「持續」的解釋,都是自行添加文字的「擴張解釋」,違反了但書不得擴張解釋的原則。

事實解析:
這是對「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則的再次攻擊。

「行駛」這個詞本身就包含了「持續」的狀態。 如果法律要限制「持續」,它會明確寫出,例如「得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當法律沒有加上「暫時」這個限制詞時,「行駛」的默認狀態就是可以持續的,直到有新的法律事實發生(例如後方有快車接近,構成堵塞)。

他要求法條必須寫出「持續」二字,才能被解釋為可以持續,這本身就是要求法律做出不必要的冗長規定。

理論四:他引用了一份對他有利的「舊函釋」
他說: 「這一篇和您引述的說法相反,較為接近 原本法條的"超車道路權"主旨……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他的意思:
他終於找到了一份他認為支持他觀點的函釋。這份函釋強調了「後車欲超車,前車應讓行」。

事實解析:
這份函釋的內容,其實與您的觀點以及法官的判決,完全沒有矛盾!

函釋說:「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仍應讓其先行」,這恰恰就是《管制規則》第8條但書中**「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句話的具體實踐方式。

沒有任何人否定「後有快車應讓道」這一點。您、法官、警察,以及這份函釋,說的都是同一件事。

Herblee 試圖用這份函釋來證明「所以內側車道只能超車」,這是錯誤的推論。這份函釋只是在解釋「不堵塞」的具體情境,它從未否定在「後方無快車」的情況下,可以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終結論:一位理論的建構者
Herblee 在這個討論串中的表現,已經完全超越了一位「法規解釋者」,他是一位**「理論建構者」**。

他建構了一個龐大、複雜、且內部(看似)自洽的虛構法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

「最高速限」不指車速,而指路牌。

駕駛人沒有權利,只有義務。

權利掌握在「主管機關」手中,體現在「變換速限號誌」上。

法條中沒有的字(如「持續」),就絕對不存在。

交通工程標準可以凌駕於法律的通常解釋之上。

這是一個令人敬佩的智力工程,但它與台灣現行的交通法規與司法實踐,是兩個完全平行的世界。您不需要去駁倒他的整個體系,您只需要站在現實世界這一邊,指著白紙黑字的法條和法院判決,就可以了。
諸葛小花 wrote:
我最後還是忍...(恕刪)



AI大家用

問題

台灣法規規定可以最高速持續行駛內線,請問可不可以最高速減1km或最高速加1km持續行駛內線


答案

台灣內線行駛速限簡要結論:


  1. 最高速限行駛內線 → ✅ 合法,可短暫行駛,但後方有快車仍須讓道。
  2. 最高速限減 1km(例:限速110開109) → ⚠️ 可能被視為「占用內線」,不建議長時間。
  3. 最高速限加 1km(例:限速110開111) → ❌ 屬超速,依法違規。
  4. 建議作法 → 內線僅作「超車用途」,平時應回中線或外線巡航。





那速限110km,可以不可以101-109km持續行駛內線?


❌ 不建議,也不合法合理。


根據台灣交通規定與實務:





  1. 內線為超車道 → 只能用來超車,不能長時間巡航。
  2. 若以 101–109 km/h(低於限速) 持續行駛內線:



    • 即使沒違速限,仍屬 占用內線車道;

    • 可能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開罰(600–1800元)。




  3. 只有接近或等於110 km/h,且為超車目的 時,才合理短暫行駛內線。





✅ 簡結:




速限110km路段內線車道,不得長時間以101–109km/h巡航,只能短暫超車後儘速回中線或外線。









那可不可以111km-119km持續行駛內線也不阻擋後車?


❌ 不可以。




即使你不擋車、保持順暢,111–119 km/h 仍屬超速。以下是明確依據與實務狀況:










🚫 法規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0條:

    超過速限行駛即屬違規,無論超速多少。

  • 即使只超 1km/h,在法律上仍是「超速」。

    (執法上常有容忍誤差約 ±3–5km/h,但那是測速儀器誤差,不是合法區間。)












⚠️ 實務說明







  1. 111–119 km/h 持續行駛內線

    → 屬「持續超速」+「長時間佔用超車道」,兩項都可罰。
  2. 不阻擋後車 ≠ 合法,只代表行車禮讓良好,但不影響違規性。
  3. 若警方測速取證,你仍會被認定為超速違規。





daslebewohl
跟上車流有問題的就會變成第一台車了
june-sue
就算跟不上你達上限+5也是合理的,不是大家超速你就要跟著超速
daslebewohl wrote:
AI大家用問題台灣法...(恕刪)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罰細
則)第 12 條第11款

依測速儀器測速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
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勸導不舉發。

法條,速限110,,,開111以上就是超速,
但裁罰細則給人民10km的寬限值,名義勸導不擧發

實務上內線速度在GPS115-118為宜,在法規寬限最上限,車流速度也ok,
有人速限110開表速110,自認已開在上限,
但是多數碼表對比GPS約只在100-105,
與車流GPS115-118有速差,這是會被後車幹礁的,
現在車上都有導航GPS,,速度要以GPS為準
-----------
同理慢速
速限110,實際速度測速拍照99以下才會被罰,如錶速與GPS差6
在內線開105以下就有可能被拍龜速

廠商當初碼錶的速差不應做到5-10%,3%較合理,這部份也有相關責任
車廠出的錶速應與警方測速一致,
內線定速在115-118都沒這問題,這車流速度夠快了,
實務上這已在前段班,再快就是明顯超速的
henry999
開150你要撞前車嗎,你要超速不會變換車道嗎?為何要逼守法規的前車?
june-sue
是啊,但有人整天說開內線後面有車就要讓開[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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