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ati_S2R wrote:
可是警察能用什麼條款取締,罰單怎麼開?
雲遊台灣 wrote:
到目前為止 , 只看過米咖被開一張 ..
不過他是在國三甲 !
不知道開哪條+1
如果開45-2條,大部份路段都不符合『單車道』定義
國三甲應該不符合『單車道』定義
用92條的話,是只有『高速公路』適用: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sorry 後來查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0條: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所以高、快速公路,都不能並行
謝謝雲遊大提醒!
交通部的文宣,平面車道不可同車道並行,是否有實際約束力?
真的拿法條出來翻,一定大家霧沙沙...
雲遊台灣 wrote:
突然想到 , 如果我問了交通部之後 , 交通部發現漏洞 ,
見笑轉生氣 , 馬上快速修法加上這一條 , 那怎麼辦啊 ?
我該不該向交通部詢問這個問題 ?
把規定弄清楚,總比現在亂七八糟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