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沒有車種能合法鑽車縫

Ducati_S2R wrote:
可是警察能用什麼條款取締,罰單怎麼開?

雲遊台灣 wrote:
到目前為止 , 只看過米咖被開一張 ..
不過他是在國三甲 !


不知道開哪條+1

如果開45-2條,大部份路段都不符合『單車道』定義
國三甲應該不符合『單車道』定義

用92條的話,是只有『高速公路』適用: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sorry 後來查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0條: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
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所以高、快速公路,都不能並行

謝謝雲遊大提醒!


交通部的文宣,平面車道不可同車道並行,是否有實際約束力?

真的拿法條出來翻,一定大家霧沙沙...

雲遊台灣 wrote:
突然想到 , 如果我問了交通部之後 , 交通部發現漏洞 ,
見笑轉生氣 , 馬上快速修法加上這一條 , 那怎麼辦啊 ?

我該不該向交通部詢問這個問題 ?


把規定弄清楚,總比現在亂七八糟好
wetty wrote:
不知道開哪條+1如果...(恕刪)


高(快)速公路則有明文規定大重不可並行(汽車沒有規定) .
所以米咖被開的那張是於法有據的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
第二十條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不得附載座人。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收到台北市交通大隊的回覆了 ...

相較之下 , 交通大隊的回答比較人性化 , 更加清楚 ,
而不是制式的貼一些交通規則而已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收到台北市交通大隊的...(恕刪)

清楚多了

不然大家都不100%相信我講的

不過有錯字:單行道


PS:國三甲是高速公路?

郭采潔 wrote:
清楚多了不然大家都不...(恕刪)


國三甲 按照字面意義它是國道 , 但實際上卻是快速公路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國三甲 按照字面意義...(恕刪)

腦筋夠清楚

國三甲是劃為國道的快速公路

一樣的還有國八西段

郭采潔 wrote:
腦筋夠清楚國三甲是劃...(恕刪)


為什麼我知道 ...
因為我騎大重走過這個路段啊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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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l527 wrote:
我的看法是,因為糢糊,所以藉由討論來更清楚些.不在對立,而在互補.

對於道處45-2
# 46 公路總局:...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
#103 交通大隊:...查依一般生活經驗...
官版解釋太多,大同小異.一個嚴謹法條要百姓遵守,卻以籠統開頭.
這個" 一般 ",究竟是有過多經細的統計而來?還是敷衍而來?

我也是一般的人,所以我對" 單車道 "的經驗解釋就是,在同一車道同時擁有大於等於兩台以上的車併行,即為爭道行駛,後到為違規.
我並沒有解釋錯,版上任何人也沒有解釋錯.

給 郭采潔郭老大,你應該蠻用心在道路相關法規的.
#28" 反正別人跟我出禍 就照法規來走 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啊 ",認同.
這是舊法條, 你沒懷疑過官版解釋是錯的?就這麼相信?

我認同 althewind老大在#47,#49所說.

你還在45-2啊?
45-2是哪個你知道嗎?
上次你寫錯,我沒明說 直接寫正確的給你看,你卻沒發現 這次你還是錯

再來啥叫單車道?單車道/同車道你搞清楚了嗎?
依自己解釋叫沒解釋錯?暈倒
你乾脆說法條是你訂的不就好了

版上還有人照自己的錯誤認知去解釋慢車道和路肩 所以他們也都沒錯了喔?

舊法條又如何?原來每個單位都解釋錯喔?
而且就是因為是舊法條 那個年代交通建設落後 很多單車道
瞭了嗎?


如果你認為官版解釋是錯的 你大可再去發問 單車道是不是指同車道?是否適用於現今狀況?

最後
althewind都沒回了

這樣只是亂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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