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一堆日經文
分享一下交通法規常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不管是專車縫.分割車道
從來沒有合法過
兩台車輛共用一車道就是違法
車輛包括俗稱的
汽車.機車.重機.卡車.公車等等...
只要有懸掛車牌就是不能與他車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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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不正確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