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會開單,以最高速限全程行駛國道內側車道,不禮讓後方更高速車輛超車

Gullit168 wrote:
即小型車如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須以該車道為超車道
、或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始合於該規定。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這是以違反為出發點,
並不是解釋法條原意,
此時用"或"並無不妥。

Gullit168 wrote: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255號

(二)經查,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VW-3722 號自用小客車,以
每小時86公里之速度,行駛於最高限速為90公里之高速公
路內側車道,有雷射測速器之測偵相片1 幀在卷可佐(見
卷內22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有人在速限90公里的地方以86公里的速度行駛內側車道,也被開單了
所以想開內側車道的人,建議盡量以『自己可以把握』的最高速限行駛


謝謝你這 不讓+沒有順序派 的來打臉一堆人。

Gullit168 wrote: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恕刪)

之前有法官解釋內車道法條的如何使用了
也有新聞報警察取締內車道的標準了
然後上高速公路就會知道內車道使用方式
法規上最後也是說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然後01神人一堆,會自已解讀法令,會自動灌上不道德,還自認為合法行駛下會影響內車道功能,就是不會考慮為什麼會有這條法令或是去集合交通部抗議修法
weaber wrote:
之前有法官解釋內車...(恕刪)


你的表速110 真實速度97
(合法"速率計"誤差,加上胎壓其他因素可能誤差更多),

算最高效益嗎?
沒有影響超車道之功能嗎?
回歸速限的定義

請問你 看到速限110的牌子
你怎麼開車子

WOWO88 wrote:
回歸速限的定義請問...(恕刪)

其實大家是看到測速照相
再來考慮如何開車的....

厲害的是,就算自己沒超速
看到測速照相機
還是會踩煞車
防衛駕駛?

weaber wrote:
之前有法官解釋內車道法條的如何使用了
也有新聞報警察取締內車道的標準了
然後上高速公路就會知道內車道使用方式
法規上最後也是說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然後01神人一堆,會自已解讀法令,會自動灌上不道德,還自認為合法行駛下會影響內車道功能,就是不會考慮為什麼會有這條法令或是去集合交通部抗議修法


論文:Impact of traffic regulation on lane flow - distribution and capacity of motorways
作者:Ning Wu

作者比較了德國與北美(加拿大)的高速公路最高效益
德國有超車專用道
北美比較偏向台灣的制度,只要可以跟上車流,行駛內側車道是被允許的



先用『實際道路數據』蒐集並推導出一個車流分布方程式
然後再用相同條件的預測前提代入方程式去模擬車道可容納的最大車流量



模擬結果顯示
德國系統在
雙車道時,可容納的最大車流量為3535台車
三車道時,可容納的最大車流量為5510台車
北美系統在
雙車道時,可容納的最大車流量為4646台車
三車道時,可容納的最大車流量為6109台車

有『超車專用道』的德國其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會輸給『沒有超車專用道』的北美系統


當然北美系統跟台灣系統還是有些微差異,兩個地區的駕駛人習慣也不相同
然而這篇的結論可以提供一個交通管理方向,『超車專用道』對於交通最大效益而言不是萬靈丹
Gullit168 wrote:
當然北美系統跟台灣系統還是有些微差異,兩個地區的駕駛人習慣也不相同
然而這篇的結論可以提供一個交通管理方向,『超車專用道』對於交通最大效益而言不是萬靈丹


你的北美行車靠右確實,
Keep Right except Overtaking。
且最高速限容易成為慢車,

而台灣呢?
而台灣呢?
而台灣呢?
什麼是行車靠右啊?

我們不是應該行車靠左嗎?
然後大型車靠右。
Gullit168 wrote:
論文:Impact...(恕刪)

的確超車道不是提升效率的萬靈單,如果我記憶沒錯,一些設置超車道國家如中國大陸,後來在新建的高速公路也不再設置超車道。
如果每個駕駛都是這想法
反正我已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開的好好何必讓
等到要下的交流道快到了
再切出車道到外線
那會是何種狀況?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