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即小型車如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時,須以該車道為超車道
、或於不堵塞行車之情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始合於該規定。本件原告遭舉發時,係駕駛小型車行駛於
內側車道,依前開採證光碟內容所載,原告並不是行駛內側
車道超車,且該車道亦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原告如要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限速行駛,始合於前開管制規則之規定
這是以違反為出發點,
並不是解釋法條原意,
此時用"或"並無不妥。
weaber wrote:
之前有法官解釋內車道法條的如何使用了
也有新聞報警察取締內車道的標準了
然後上高速公路就會知道內車道使用方式
法規上最後也是說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然後01神人一堆,會自已解讀法令,會自動灌上不道德,還自認為合法行駛下會影響內車道功能,就是不會考慮為什麼會有這條法令或是去集合交通部抗議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