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rank wrote:
這張罰多少錢?...(恕刪)
600而已啦
全世界最便宜
路上常常看到用直行車道插隊左轉的
也是罰這條阿
很難被民眾檢舉到
警察也不會抓的
被罰錢的機率小於千分之一
換算下來
插隊車每插一次隊
只花0.6元
超划算的
Katong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公務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或停車地點得不受法規之限制。
Katong wrote:
今時今日各大城市的交通亂象,是廣大的台灣"鯛民"造成的?
還是極少數以上公務車輛造成的?
Katong wrote:
今時今日老百姓動不動就報案,和鄰居吵架,嫌樓上/鄰居太吵,到處有人報案,鳥事一大堆.
停在民宅店面前,就一定是因為私人原因,與公務無關?
Katong wrote:
如果你100%確定公務員將公務車輛私用,那麼請用力檢舉.
否則,建議以較寬鬆的角度來看待.
wetty wrote:
就連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人,都不能100%保證會被判有罪
更何況是沒有公權力的民眾?
wetty wrote:
1. 開警示燈,大家就知道在執行公務

wetty wrote:
檢舉,只是民眾提供看到的事證,給公權力去判斷,
民眾提供的照片、影片,沒有造假即可
Katong wrote:
照你這樣說,只要看到警車停放紅線就該檢舉.
Katong wrote:
有開警示燈才是執行公務,沒開警示燈就不是執行公務.
請問一下,沒有追逐犯人,只是單純簽巡邏箱,到民宅處理家庭糾紛,上街巡邏...
這些沒有開啟警示燈的警察就不是執行公務?
Katong wrote:
警察如果一天跑20個地點,去巡邏點簽到,應民眾報案到訪民宅與商店...
每位警員天天被人檢舉個5次,10次的,每天光是查閱幾週前某天的出勤紀錄,寫報告...
警員大概什麼事都不用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