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rank wrote:
這張罰多少錢?...(恕刪)

600而已啦
全世界最便宜

路上常常看到用直行車道插隊左轉的
也是罰這條阿
很難被民眾檢舉到
警察也不會抓的
被罰錢的機率小於千分之一

換算下來
插隊車每插一次隊
只花0.6元
超划算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公務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或停車地點得不受法規之限制
===========================================
今時今日各大城市的交通亂象,是廣大的台灣"鯛民"造成的?
還是極少數以上公務車輛造成的?

一個城市裡能有幾百/幾千輛公務車同時在路上違規,妨害廣大用路人嗎?
法令規章已經有明文豁免以上公務車輛執行公務時的停車限制.

如果有人目睹警車併排,一名員警下車,步入便當店裡,
不一會兒,手提便當,回到車上,揚長而去.
那麼請用力檢舉.
問題是當事人有目睹買便當全程嗎? 你怎麼100%確定不是有人報案?

今時今日老百姓動不動就報案,和鄰居吵架,嫌樓上/鄰居太吵,到處有人報案,鳥事一大堆.
停在民宅店面前,就一定是因為私人原因,與公務無關?
警車停在便當店門口就一定是警員私自買便當? 100%不可能有便當店報案嗎?

一般人違規停車只有一個原因,貪圖方便/或者是想省停車費,
以一己之私,侵害全體用路人的利益.
沒有任何其他合理原因與理由,請用力檢舉民用車輛.

警用車輛受理報案,前往事發地點,還能先找好停車位,
停好車以後,再步行前往事發地點嗎?

如果你100%確定公務員將公務車輛私用,那麼請用力檢舉.
否則,建議以較寬鬆的角度來看待.
Katong wrote: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公務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或停車地點得不受法規之限制。

警政署只有開放穿制服買便當,沒有開放違停買便當喔: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204/790159/
Katong wrote:
今時今日各大城市的交通亂象,是廣大的台灣"鯛民"造成的?
還是極少數以上公務車輛造成的?

違規的刁民 + 放縱的警察,造成的
Katong wrote:
今時今日老百姓動不動就報案,和鄰居吵架,嫌樓上/鄰居太吵,到處有人報案,鳥事一大堆.
停在民宅店面前,就一定是因為私人原因,與公務無關?

1. 開警示燈,大家就知道在執行公務
2. 一般民眾無法判斷,檢舉讓警察自己人去調查囉
(自己人查自己人,還怕什麼? 心虛嗎?
Katong wrote:
如果你100%確定公務員將公務車輛私用,那麼請用力檢舉.
否則,建議以較寬鬆的角度來看待.

就連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人,都不能100%保證會被判有罪
更何況是沒有公權力的民眾?

檢舉,只是民眾提供看到的事證,給公權力去判斷,
民眾提供的照片、影片,沒有造假即可
wetty wrote:
就連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人,都不能100%保證會被判有罪
更何況是沒有公權力的民眾?

照你這樣說,只要看到警車停放紅線就該檢舉.


wetty wrote:
1. 開警示燈,大家就知道在執行公務

有開警示燈才是執行公務,沒開警示燈就不是執行公務.

請問一下,沒有追逐犯人,只是單純簽巡邏箱,到民宅處理家庭糾紛,上街巡邏...
這些沒有開啟警示燈的警察就不是執行公務?

wetty wrote:
檢舉,只是民眾提供看到的事證,給公權力去判斷,
民眾提供的照片、影片,沒有造假即可

民用車輛是如此沒錯,因為老百姓違規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貪方便,沒有其他原因.

警察如果一天跑20個地點,去巡邏點簽到,應民眾報案到訪民宅與商店...
每位警員天天被人檢舉個5次,10次的,每天光是查閱幾週前某天的出勤紀錄,寫報告...
警員大概什麼事都不用做了.


如果把檢舉一般民用車輛的標準,硬是套用在身制服,使用警車的警務人員身上,
我只能替警務人員感到悲哀,這個國家的交通也不會得到改善.

我會檢舉耶
但是,不是因為是警察而檢舉
而是因為他違停而檢舉
本身是個機車族,所以非常討厭違停的汽車
Katong wrote:
照你這樣說,只要看到警車停放紅線就該檢舉.

我相信您有足夠的智慧來判斷
Katong wrote:
有開警示燈才是執行公務,沒開警示燈就不是執行公務.
請問一下,沒有追逐犯人,只是單純簽巡邏箱,到民宅處理家庭糾紛,上街巡邏...
這些沒有開啟警示燈的警察就不是執行公務?

公務員有依規定(依法)可行使的特權,當然還是要依規定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執行完了任務,路上買個便當,還算不算是執行任務時

前面說了,只有開放穿制服買便當,哪天警政署有開放違停買便當時,再通知您!
Katong wrote:
警察如果一天跑20個地點,去巡邏點簽到,應民眾報案到訪民宅與商店...
每位警員天天被人檢舉個5次,10次的,每天光是查閱幾週前某天的出勤紀錄,寫報告...
警員大概什麼事都不用做了.


該開警示燈就開,不得已一定要停在便當店外併排,
至少亮個紅藍燈或閃黃燈提醒一下路過駕駛嘛
警車停在那的確對用路人會有一定危險性的。
如果真的是買便當,那就該回報讓貪圖方便的員警有所警惕。


警察也是需要大家監督的,如果真的不幸過多的檢舉造成警力癱瘓,就應該從制度面去修改
要嘛立院或警署就規定警車可以這樣停,不用寫報告。
要嘛就規定檢舉人不能檢舉警車。
怎麼會是請大家看到警車亂停都不要去反應呢??


法治精神最忌用自己的想法去解讀法律。
照法律來玩,法令不周全就修,而不是甚麼都自由心證。
賣場購物後,回老社區大馬路旁的家,路邊停滿車一定要併排卸貨拿上樓,這種情形下若堅持依3分鐘限制,不就要繞圈好幾次?難道非得住有平面的大樓?
lingogoo wrote:
賣場購物後,回老社區...(恕刪)


堅持三分鐘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三分鐘內的並排也是違規臨時停車。

大家重視守法停車空間,政府跟建設公司才會認真規劃停車場。

lingogoo wrote:
賣場購物後,回老社區大馬路旁的家,路邊停滿車一定要併排卸貨拿上樓,這種情形下若堅持依3分鐘限制,不就要繞圈好幾次?難道非得住有平面的大樓?

cdyao wrote:
大家重視守法停車空間,政府跟建設公司才會認真規劃停車場。

我認為, 這是當年難民心態所做的都巿規劃,

例如, 中永和地區巷弄內, 不可能不違停...

當年的政府, 自己也不守法
只要人民的行為, 不影響當權者的統治地位, 就可以睜隻眼、閉隻眼

反而, 會影響當權者的統治地位的, 就會嚴加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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