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灣不嚴格執行Stop Sign ?


.展哥. wrote:
閃黃燈本來就不該停下來


還是您願意以身作則示範表演閃黃燈直衝幾次造成車禍看是否完全零肇責?

您願意親身示範嗎?

.展哥. wrote:
路權概念,幹道車本來就有絕對路權,你禮讓支線車只是慣壞支線車的人


請親身示範表演閃黃燈零肇責車禍

您親身示範

偶就服您,不然在這邊嘴巴講... 偶也會啊
至少偶還是身體力行閃黃燈停下來等側向車 (當然偶注意到偶後車跟我的距離及狀況很久了,不會是說停就停的)
Johnny_depp wrote:
請親身示範表演閃黃...(恕刪)
難道火車遇到平交道也要停下來嗎?路權觀念薄弱,駕照應該要重考

幹道車本來就不需要禮讓支線車,你的做法只會慣壞支線車,還造成幹線車流阻塞不順暢
.展哥. wrote:
路權觀念薄弱,駕照應該要重考

幹道車本來就不需要禮讓支線車,你的做法只會慣壞支線車,還造成幹線車流阻塞不順暢


多說無益

請身體力行示範

至少您要先多製造幾個零肇責的車禍判例讓我們參考啊

3/7比這種都不行歐
1/9 都有可能賠到脫褲子



而且零肇責外,法官還要判無過失歐

.展哥. wrote:
幹道車本來就不需要禮讓支線車,你的做法只會慣壞支線車,還造成幹線車流阻塞不順暢


請問版上另一派"防禦駕駛"學派們

偶閃黃燈禮讓已經到路口很久的側向車輛,算不算防禦駕駛?

怎麼偶防禦駕駛還會被說閃黃燈路口有車不該停止啊?

這樣也不行? 那樣也不行?

Mytexas wrote:
每次回到台灣,特別...(恕刪)


我沒看整個回文,但是應該有人說搬去美國比較快。

要我們台灣人停 stop sign? 怎麼可能, 而且還會被後面的車按喇叭
我看比較多的路口是一邊劃「慢」,另一邊劃「讓」或倒三角形標誌,基本上讓的那邊就是支道了,遇到沒車時要不要完全靜止再開應該沒強制力。
為什麼台灣不嚴格執行Stop Sign ?

由上面回文就知道, 因為
1.毫無路權概念 根本不知道"STOP"所代表的路權意義
何謂路權? 即"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路權是一種使用道路的"分配",一種次序
由法律"分配", 由法律排次序, 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就擁有路權 ! 路權受法律保障!

基本的概念就是
綠燈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無路權必須停等
幹道有路權能通行, 叉路無路權必須停等

這裏有一個台灣沒有的『路權』標誌 !


這是法國Colmar附近拍的,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 , 表示直行這條路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而叉路那一方就是終止路權(菱形白黃色劃上黑斜線)

這是德國 B305 公路,在Berchtesgaden附近拍的,
德國公路通常沒有路肩, 但是有避車彎 ,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這是台灣沒有的標誌 , 表示B305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有著「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但書取消了。 只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舉例而言,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直行及左轉? 誰有路權?
法規早有明訂,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口的路權, 為直行車優先(等同於綠燈),轉彎車應禮讓,必須慢一點通過(等同於紅燈)!這樣兩車才不會造成碰撞 !
所以,依據路權, 此時路口只會出現一台車, 即直行車! 是不可能發生碰撞的!
發生碰撞是因為有一方違反路權, 這台車在不能出現的地方出現!




2.未依法行政,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規則"根本無人遵守! 形同具文




herblee wrote:
為什麼台灣不嚴格執...(恕刪)
其實美國例子不適用於台灣,美國地廣人稀,很多公路支線岔路也少到比台灣高速公路的交流道還少,甚至兩個路口相距數十公里都有可能,因此要落實幹線車行經路口減速是有可行性,但是台灣地狹人稠,一條幹道光是幾百公尺就一個路口,要每個幹線車每個路口都減速,根本不太可能,所以落實支線車需禮讓幹線車比較實際

在台灣 地窄人稠 很多視線都被建築物或是障礙物給遮蔽了
如果 在支線的車輛已經先進去十字路口 但主線的車輛因為"疑似"車速過快沒有減速撞上支線的車輛

這個路權該怎麼判?

還是判 主線的車輛 毫無任何過失與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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