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內側車道強制規範為超車專用車道

daslebewohl wrote:
你真的很愛硬拗,明明就是取締不易,硬要講成好像取締佔用內線很容易。這些能夠取締成功的案例是真的很明顯地慢。你第一個案例警察取締78km是未按車道行駛。第二個案例我是沒看到照片或相對位置。但如果這台95km的車是在超一台80-90的中線車他也不會被開單。

但如果這台95km的車是在超一台80-90的中線車,他當然不會被開單,他是在『超車』,合法使用超車道。
舉例失敗...

daslebewohl wrote:
如果今天他開103左右,他大概就過關了。但難道103就合法了?就可以持續佔用?再者比對一年3-40萬的超速開單數,佔用內線被取締的量根本就微不足道。


寬限值或是儀器測速誤差問題,明明取締超速也會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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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他開117左右,他大概就過關了。但難道117就合法了?就可以持續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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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麼取締超速好抓? 取締慢速不好抓??

超速125很好抓、那慢速95也是很好抓
慢速105不好抓、那超速115也不好抓

標準不是應該要一樣??



daslebewohl wrote:
我還是維持我的觀點,現行法規根本就讓警察無法大量取締佔用內線,如果移除速度這個條件,取締的難度就降低了。
另外我強調除非你是警方高層,不然你之前文說「警方不認為佔用內線是個問題」就只是你的主觀。實在是證明不了警方怎麼想。


一樣的邏輯標準
你不是警方人員,實在是證明不了警方是否『因為取締困難』而造成執法案件那麼少的原因


一樣的邏輯標準
超速與慢速取締過程都一樣(測速加拍照)
也都有寬限值的問題
結果兩者的開單數天差地遠就已經證明了這是態度的問題,而不是技術的問題


daslebewohl wrote:
我還是維持我的觀點,現行法規根本就讓警察無法大量取締佔用內線,如果移除速度這個條件,取締的難度就降低了。...(恕刪)


超速有測速照相機,多了這一項,超速罰單當然比較高
但其他項違規跟內線慢車都需要人力,本來取締量就少了
我倒覺得是這邊對內線慢車的標準都是錯誤的
目前01對內線龜車的解釋是:內線擋到我即是慢車且佔用車道、跟時速無關




Gullit168 wrote:
但如果這台95km...(恕刪)


已經扯遠了, 扯不完。台灣因為法規把超車道跟最高速限混在一起。所以警方執法只能兩個都看。如果把最高速限拿掉,警方檢舉佔用就簡單多了。

另開一個話題,高於速限不合法,低於速限也不合法。但保持最高速持續行駛技術上也不可行。但警方又不強力執法。所以法條這樣寫也是放任亂象但沒有解決方法。

weaber wrote:
超速有測速照相機,...(恕刪)



我當然知道因為有相機才會造成超速很多。

但超速只佔高速公路肇事比例3%,但超速卻佔違規裁罰超過一半。明顯不成比例。間接表示交通官員最在乎超速,但對解決國道安全只抓超速卻不是主因。所以超速罰單越多,相機越設越多,但有解決什麼問題?台灣國道肇事率有比別人好?

佔用超車道明明就是很嚴重的危險因子,但警察卻很難取締。所以我真的不知道對國道官員來說,什麼才是績效的標準。
問題是
高速公路上一定有 每公里內擠入17台車的狀況
此時速限為多少?
1000m/17 = 58.8m (每台車只分配到58.8m長的車道空間)
扣掉車長5m,每台車的前方就只有 53.8m
依照高管規則6, 當車距為53.8m時, 車速只能是107km , 並無法"最高速限"110km行駛

此時車距為53.8m時, 車速只能是107km, 是高管規則8-2之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不是!
若1km內擠入有200台車, 就是保險桿頂保險桿了 ! 絕對是壅塞, 無法移動!
高管規則8-2所稱之"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 是更為嚴重的堵塞, 指的是超過 F→S 之後的J車流
堵塞(F自由流→S同步流) 及 壅塞((J廣域堵塞車流) 完全是不同狀況的車流,不能混為一談!

處罰條例33-2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的意思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是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自由車流(有55m長的路權)轉換為S同步車流(路權受前車制約)

規則(正面表述)和罰則(負面表述) 是顛倒的
(規則正面表述:最高速限(官方設立之速限標誌))←VS→罰則(負面表述:最高速度(用路人)
規則最高速限不能以罰則倒過來說成 負面表述:最高速度(用路人)
適用規則時,正面表述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就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正面表述是 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說的是條件成立時 → 變換速限為 "最高速限"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車在內側車道上,有55m車距, 遵守 最高速限標誌!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此時是交通壅塞嗎? 不是!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不成立! 若無55m車距,遵守(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現在如果說的是高管規則, 就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
因此, 此時根本不存在,怎麼維持在110km不動的車速的問題!
因為那個"最高速限"是指"速限標誌",速限標誌110Km本來就不會動! 不是用路人的車速(會變動)!
完全不是用路人的車速如何? 完全無關!

必須是適用罰則處罰條例33時, 罰則才以反面解釋(負面表述),才會是(用路人)的"最高速度"有沒有符合最高速限!
因為"超車"是短暫使用, 路權只有60m, 超過後就喪失路權了, 只有在超車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限的範圍內110km,並不存在長時間維持為 110km的可能 ?
根本不必擔心 , 如何維持 110km ? 不能低於也不能超過?很難控制車速等等? 因為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1.不可能將 8-1-3規則以負面表述呈現, 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2.最高速限繼續行駛? 是94年的歷史法規 , 早已廢止!

況且,每公里有超過16台車以上的情況下,就沒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並無法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無55m車距,硬要110km行駛,這是違反處罰條例33-1-2未保持安全距離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這都不是超車, 就算此時車速110km, 只是不違反速限,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仍然是走錯車道,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daslebewohl wrote:
佔用超車道明明就是很嚴重的危險因子,但警察卻很難取締...(恕刪)

就說不難取締了嘛
只是取締標準跟你們想的不一樣罷了
我想知道佔用內車道有啥嚴重危險因子?
weaber wrote:
就說不難取締了嘛
只是取締標準跟你們想的不一樣罷了
我想知道佔用內車道有啥嚴重危險因子?
...(恕刪)


很難
高速公路上一定有 每公里內擠入17台車的狀況!

當每公里17車的車流密度, 此時速限應為多少?
此時速限應依高管規則5! 不是8-1-3但書,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必須先判斷此時適用哪一種速限!
還要考慮沒有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違反處罰條例 33-1-2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錯車道! 違反車道路權沒罰則嗎?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了, 車身位於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
當然是擁有"超車道路權"之後 ,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基本邏輯
"超車道路權"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沒有(不存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法律事實!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取締當然要考慮"超車道路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無車可超? 都是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些都不是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更不可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是如你這樣解釋的嗎?貼裁罰表來看看如何啊~你是不是又要說"未依法行政","子法抵觸母法"對吧~塞車時你走不走內側車道?塞車時子法有沒有抵觸母法了?(管制規則說塞車時可不用依8-1-3的用路方式。)
herblee wrote:
很難 高速公路上...(恕刪)
weaber wrote:


就說不難取締了嘛...(恕刪)





很好取締?那一年有多少案例?我看連統計資料少到都沒有,所以都只是因為警察不取締而已?如果是這樣,內側佔用是一個罰6000-12000的重度違規,超速10公里只有3000,那為什麼一個輕度違規取締得嚇嚇叫,一個比超速罰責重的違規卻沒什麼取締案例。還是你要改說台灣內側佔用的狀況很少,所以警察取締不到?


內側佔用沒有危險?如果你連這個基本都不知道,那還要討論什麼。
daslebewohl wrote:
已經扯遠了, 扯不完。


怎麼會扯遠,我從重到尾都在強調你的雙重標準
才會造成明明一樣的取締手法卻得出『超速好抓、慢速難抓』兩種結論
再主觀推導出『因為取締困難,所以慢速違規取締少』

也因為你的雙重標準
所以只會在意我是否為警方人員,質疑我『主觀推導』的論點的正確性
那你是否曾先質疑過你自己的『主觀推導』的論點的正確性呢???

你想用『主觀推導』來否定我的論述,結果同時也否定了你自己的論述


daslebewohl wrote:
台灣因為法規把超車道跟最高速限混在一起。所以警方執法只能兩個都看。如果把最高速限拿掉,警方檢舉佔用就簡單多了。


不,你對違規取締的觀念還是要加強

假設今天有一台車,未超車下(中線無車)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可以直接以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原則而開單嗎??
不行,最終警方還是必須測速加以確認該車是否接近最高速限
所以最後真的發生違規,都是違反高管規則8-1-3的但書
也就是說警方也只會針對違反高管規則8-1-3但書的駕駛開罰


daslebewohl wrote:
另開一個話題,高於速限不合法,低於速限也不合法。但保持最高速持續行駛技術上也不可行。但警方又不強力執法。所以法條這樣寫也是放任亂象但沒有解決方法。


前面已經說過了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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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不在『法規』的本身,而是實務執行上

那就算改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但書)』,行政機關不嚴格執法
最後實務上還是會失敗

如果行政機關大執法,那回頭而言,那現在也不會有龜車佔用超車道的問題

結果就是01鄉民一堆人只想檢討法規,卻不去督促警方執法??
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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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又會回到你的『主觀推導』===>『因為取締困難,所以慢速違規取締少』===> 要修法

如果你不覺得從到到尾你有雙重標準,那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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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了幾個常發言『支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01網友
常常討論到最後,都是滿滿的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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